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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部和省卫生厅对补发《出生医学证明》都做了明确的规定。按照卫生部与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统一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卫妇发[1995]10号文件)要求,自1996年1月1日(哈尔滨市自5月1日)起,全国统一使用由卫生部依法统一印制的新版《出生医学证明》。2001年,为进一步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卫生部与公安部又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卫基妇发[2001]45号),文件第七条规定,“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哈尔滨市为5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同年,省卫生厅与省公安厅联合下发了《黑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黑卫基妇发[2001]521号),文件第十八条规定,“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哈尔滨市为5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 对于哈尔滨市1996年5月1日以前出生的婴儿要求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问题,按照国家卫生部和省卫生厅的有关文件规定,卫生部门不予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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