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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如何在内地收养子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根据《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如需要了解有关收养法规及收养关系的确立、登记方面的详细情况,可联系购买《收养法律知识问答》一书,定价8元一本。联系电话:(010)65255005 联系人:张洪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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