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的审批
二、依据:《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9号,2004年7月1日公布)
三、条件:具备美术品进出口资质
四、有无数量限制:无
五、程序: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同意的报文化部审批,不同意的说明理由。文化部应当在收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初审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六、期限:15日
七、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的申请材料包括:
(一)主办单位的资质证明;
(二)展览的活动方案;
(三)举办单位与其他相关单位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
(四)经费预算及资金来源证明;
(五)场地使用协议;
(六)国外来华参展的美术品的名录、图片和介绍;
(七)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