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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8条,《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19条,《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6条、第30条、第32条。
收费标准:收取房产抵押登记费,标准如下:以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为界,每件收25元,超过10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加收0.1元,最高不超过1000元(黑政发[2001]86号),另收取工本费10元(计价格[2002]595号)。
收费依据:黑政发[2001]86号、计价格[2002]595号
数 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时限:7个工作日
(一) 、申请
1、申请条件: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请
2、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①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②抵押登记申请书
③抵押合同
④《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
⑤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⑥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二)、内部运转流程
申请人到受理窗口提出申请,交纳相关税费后进行受理,由受理人员交初审人员进行初审,初审完毕后交由复审人员复审,最后由审批人员终审,终审后交给缮证部门打印权证,权证打印完成后交给发证窗口发证,申请人持相关证件在7个工作日后去发证窗口领取权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