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怎样办理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证件?
|
|
| |
|
|
| |
办理程序: 1、民用爆破器材使用许可证的办理 申请办理爆破器材使用许可证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矿管部门核发的《负责人资格证》; (2)持有劳动部门核发的《负责人资格证》; (3)有符合安全要求的爆破器材储存仓库; (4)有爆破员、安全监督员、仓库保管员、押运员,并经公安机关培训考核发证; (5)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 具备以上条件的,由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审核后,报县(市)公安局申领《爆炸物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方可使用爆破器材。 2、临时使用爆破器材手续的办理 因水利工程房屋拆除、公路建设及其他工程建设等需要申请临时使用爆破器材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1)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2)爆破设计方案及爆破现场四邻距离平面图; (3)临时存放爆破器材的仓库; (4)有爆破员、安全监督员、仓库保管员、押运员; (5)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具备上述条件的,由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审核后,报县(市)公安局批准,方准使用爆破器材。 是否代办: 否
文件下载: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