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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指南
     
  油气采矿权申请人应提交的有关资料
 
   
 

1、采矿权新立申请

⑴ 《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一式3份,每跨一个省级行政区增加1份);

⑵ 申请的矿区范围拐点坐标及区块编号表(原件,一式3份,每跨一个省级行政区增加1份);

⑶ 采矿权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及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的批准文件,在有效期内(复印件,各1份);

⑷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原件3份,申请人要加盖公章);

⑸ 经矿产资源储量管理部门批准的储量报告及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⑹ 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政府环保部门对环境评价报告的意见(复印件,1份);

⑺ 资金证明或项目计划任务书(复印件,1份);

⑻ 工区地理位置图、地面建设平面图、各种生产曲线图及油气项目关系对照图(原件,一式3份);

⑼ 如申请人拥有该区探矿权,应提供含该采矿权申请矿区范围的有效期内的勘查许可证及拐点坐标表(复印件,1份);

⑽ 如申请范围内已设置其它非油气矿业权的,申请人应提供对所申请采矿权的承诺书(原件,1份);

⑾ 申请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原件或复印件,1份);

⑿ 如申请人拥有该区探矿权,应提交矿业权使用费交纳证明(复印件,1份);

⒀ 申报材料清单。

2、采矿权变更申请

⑴ 《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一式3份,每跨一个省级行政区增加1份);

⑵ 申请的矿区范围拐点坐标及区块编号表(原件,一式3份,每跨一个省级行政区增加1份);

⑶ 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⑷ 矿区范围变更的,提交工区地理位置图、地面建设平面图、各种生产曲线图及油气项目关系对照图(原件,一式3份);

⑸ 矿区范围扩大的,提交经矿产资源储量管理部门批准的储量报告及批准文件或储量说明(复印件,1份);

⑹ 矿区范围扩大的,如申请人拥有扩大区域的探矿权,应提供含该采矿权申请矿区范围的有效期内的勘查许可证及拐点坐标表(复印件,1份);

⑺ 矿区范围扩大的,如扩大范围内已设置其它非油气矿业权的,申请人应提供对申请扩大区域采矿权的承诺书(原件,1份);

⑻ 矿区范围增加较大的(矿区面积超过原面积的50%,生产能力超过原产能的50%),应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原件3份,要加盖公章)和扩大区域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政府环保部门对环境评价报告的意见(复印件,1份);

⑼ 申请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原件或复印件,1份);

⑽ 矿业权使用费交纳证明(复印件,1份);

⑾ 申报材料清单。

⑿ 采矿权人改变名称(包括法人代表易人)或改变地址的,还应提交:

① 石油天然气采矿权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② 变更前石油天然气采矿权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⒀ 转让采矿权的,还应提交:

① 转让审批管理机关出具的石油天然气采矿权转让批准书(原件;1份,复印件2份);

② 采矿权申请人营业执照以及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的批准文件,而且在有效期内(复印件,各1份);

③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原件3份,要加盖公章);

④ 资金证明文件或项目计划任务书(原件或复印件,1份);

3、采矿权延续申请

⑴ 《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原件,一式3份,每跨一个省级行政区增加1份);

⑵ 申请的勘查区块范围拐点坐标及区块编号表(原件,一式3份并盖公章,每跨一个省级行政区增加1份);

⑵ 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⑶ 经矿产资源储量管理部门批准的储量报告及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或关于剩余储量的说明(加盖公章原件,1份);

⑷ 采矿年度报告(加盖公章原件,1份);

⑸ 申请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原件或复印件,1份);

⑹ 矿业权使用费交纳证明(复印件,1份);

⑺ 申报材料清单。

4、采矿权注销申请

⑴《采矿权注销申请书》(原件,一式3份);

⑵ 采矿项目完成报告或者采矿项目终止报告(原件或复印件,1份);

⑶ 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⑷ 申请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原件或复印件,1份);

⑸ 矿业权使用费交纳证明(复印件,1份);

⑹ 申报材料清单。

5、对外合作采矿权新立、变更、延续、注销申请

除需提交以下特殊资料外,比照采矿权新立、变更、延续、注销等提交资料:

⑴ 《石油天然气对外合作采矿权申请登记书》或《石油天然气对外合作探矿权变更、延续、保留申请登记书》(原件,一式3份);

⑵ 新立对外合作采矿权的,提交合同书和合同书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⑶ 新立对外合作采矿权的,提交执行合同授权书(复印件,1份);

⑷ 新立对外合作采矿权的,提交对外合作勘查许可证(复印件,1份)。

登记机关根据石油天然气采矿权申请的类别(新立、变更、延续、注销、对外合作等)应提交的资料目录,于申请送达当日,清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确定是否齐全并符合下述要求:

1、申请书符合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统一格式;

2、申请书填写完整规范,字迹工整,不得有涂改;

3、公章和法人私章清晰;

4、附件齐全。

申请资料齐全、形式合格的,予以受理。受理人填写“采矿权申请登记一览表”,申请人在“采矿权申请登记一览表”中签字。对受理的采矿权申请登记项目,根据有关规定,按设计年生产能力分别由财务部门收取采矿权登记费200、300、500元。

申请资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受理人应及时向申请人退回全部申请资料。

申请煤层气开采的,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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