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国家环保总局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
1、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3、国务院审批的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二、省环保局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纪表:
1.省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2.跨市(地)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3、在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区域内建设的各种项目;
4.国务院审批的和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总投资额在2亿元以下的建设项目;
5、由建设单位自主投资建设的化工、造纸、纺织、印染、冶金、医药、农 药、制革、采矿、建材、电镀等类建设项目,在哈尔滨、齐齐哈尔、大庆、牡丹 江、佳木斯等市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其他各市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