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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指南
     
  公路部门对外公开办事程序与时限
 
   
      除公路养护外,占用、利用或者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以及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根据《公路法》和《路政管理规定》事先报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同意。
    ①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主要理由
  2.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3.安全保障措施
  4.施工期限
  5.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
  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主要理由
  2.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3.安全保障措施
  4.施工期限
  5.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
  ③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共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车辆或者机具的行驶证件。
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主要理由
  2.行驶路线及时间
  3.行驶采取的防护措施
  4.补偿数额
  ④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确需在公路上行驶的,按照《公路法》第五十条和交通部制定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规定办理。
  ⑤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基他标志,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申请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主要理由
  2.标志的内容
  3.标志的颜色、外廓尺寸及结构
  4.标志设置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5.标志设置时间及保持期限。
  ⑥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或者平面布置图。
  申请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主要理由
  2.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3.施工期限
  4.安全保障措施
  ⑦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申请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主要理由
  2.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公路界桩的距离)
  3.安全保障措施
  4.施工期限
  ⑧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依照《公路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
  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主要理由
  2.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3.树木的种类和数量
  4.安全保障措施
  5.时间
  6.补种措施
  时限: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应当作出决定。作出批准或者同意的决定的,应当签发相应的许可证;作出不批准或者不同意的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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