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怎样办理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手续?
|
|
| |
|
|
|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办理程序: 1.项目建议书阶段 (1)进行环境影响初步分析。即建设单位结合选址,对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简要说明; (2)请环保部门参加厂址现场踏勘; (3)省级环保部门签署意见,纳入项目建议书做为立项依据。 2.设计任务书阶段 建设单位征求环保局的意见,确定作报告书或报告表。委托有评价权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评价大纲,由环保局时行审查后,建设单位与评价单位签汀合同,开展评价工作,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由主管部门预审.报环保部门审批。 3.设计阶段 (1)初步设计阶段 ①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具体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批意见所确定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投资概算; ②建设单位在设计会审前向环保部门报送设计文件; ③特大型(重点)建设项目按审查权限由国家环保局或其委托省级政府环保部门参加设计审查,一般建设项目由省级政府环保部门参加设计审查,必要时环保部门可单独审查环保篇章。 (2)施工图设计阶段 ①根据初步设计审查的审批意见,建设单位会同设计单位,在施工图中落实有关环保工程的设计及其环保投资; ②环保部门组织监督检查; ③建设单位报批开工报告,批准后,建设项目列入年度计划,其中应包纳相应环保投资。 4.施工阶段 (1)建设单位会同施上单位做好环保工程设施的施工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等资料、文件 的整理建档工作审查,以季报的形式将环保工程进度情况上报政府环保部门; (2)环保部门检查环保报批手续是否完备,环保工程是否纳入施上计划及建设进度和资 金落实情况,提出意见; (3)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负责落实环保部门对施工阶段的环保要求以及施工过程中的环 保措施,主要是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环境,防止对自然环境造成不应有的破坏,防止和减轻 粉尘、噪声,震动等对周围生活居住区的污染和危害。 5.试生产和竣工验收阶段 (1)建设单位向主管部门和政府环保部门提交试运转申请报告; (2)经批准后,环保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做好试运转记录,并应由当地环保监测机构进行监测; (3)建设单位向行业上和部门和政府环保部门提交环保工程预验收申请报告,附试运转监测报告; (4)省级政府环保部门组织环保工程的预验收; (5)建设单位根据环保部门在预验收中提出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预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正式竣工验收; (6)特大型(重点)建设项目国家环保局参加或委托省级政府环保部门参加正式竣工验收并办理建设项目环保工程验收合格证。 1986年3月26日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发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工业、交通、水利、农业、商业、卫生、文教、科研、旅游、市政等对环境有影响的一切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是否代办: 否
文件下载: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