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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法规
     
  港口管理
 
   
 

       黑龙江省共有港口码头经营单位203家。港口(码头)自然岸线总长度45.2公里,共有码头泊位356个(嫩江2个、松花江297个、乌苏里江2个、黑龙江55个)、总延长26.4公里,其中货运泊位320个、客运泊位36个,靠泊能力分别为300、500、600、1000吨级。共有仓库21.8万平方米,容量31万吨;堆场345.8万平方米,容量569万吨。共有各类装卸机械124台(组)。全省港口年货物通过能力2215万吨,旅客通过能力145万人次。目前,全省港口的港政管理工作由黑龙江省航务局统一负责,其派驻的港务管理机构负责所辖区段通航水域干流的港口管理工作;各市(行署)、县(市)人民政府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段通航水域干流以外其他水域的港口管理工作。

    一、管理依据
    1、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2、黑龙江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
    3、交通部2004年第5号公告《关于发布港口深水岸线标准的公告》。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6、交通部2003年第9号令《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
    7、交通部1996年第10号令《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8、交通部2004年第4号令《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9、交通部黑龙江航运管理局、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发布“黑龙江省港口管理
        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10、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技术规范。
    一、管理内容
    1、贯彻执行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黑龙江省水运实际情况制定相应港口管理办法(规
        定)、制度,并督促贯彻实施;
    2、负责指导各有水运市、县制订港章和有关管理规定;
    3、编制全省港口总体布局规划和港口建设规划,指导各有水运市县进行港口总体布局规划工作,
        负责对港口的岸线、陆域、水域实施统一的行政管理;
    4、参与全省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的前期管理工作,并负责其实施阶段的管理;
    4、负责新建港口、码头建设的行政审批工作;
    6、负责对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7、负责监督和管理全省港口经营秩序;
    8、负责港区内危险货物作业泊位、库场的区域范围的划定;
    9、负责港口行政性费收、港口企业经营性收费项目和价格的监督管理工作;
    10、负责有关港口信息的汇总、统计和管理工作;参与港口涉外工作,组织对开放口岸港口、码头
        的资质审核与核查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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