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中省直企业工伤生育保险业务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流程。 一、登记与缴费核定 1、 参保单位携带本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劳动统计年报复印件(加盖统计局、银行印章),并填写《参加工伤生育保险单位登记表》到省社保局医疗保险部基金征缴科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2、 基金征缴科自受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规定者发给工伤生育保险登记证件。 3、 参保单位领取工伤生育保险登记证件后,在一个月内将《参险职工名册》报基金征缴科,作为支付工伤生育保险待遇的依据。企业职工人数、银行账号发生变化时,要在30日内上报。 4、 为参保单位和个人建立基础档案资料。 5、 认真核定企业的工资总额,确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和缴费数额。基金征缴科依据企业营业执照确定所在行业,按照黑劳发(1997)213号文件予以核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浮动费率按照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文件执行;按照黑劳发(1997)233号文件规定统一按企业工资总额的0.6%核定生育保险缴费基数。 二、基金征缴 1、 工伤生育保险基金定期通过指定的银行代扣代缴,或由参保单位直接到基金征缴科缴费。 2、 及时整理汇总缴费情况,对未及时、足额缴纳的单位向其发出 《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逾期不缴纳者,除去其补缴欠缴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滞纳金。 3、 基金征缴情况要及时通知待遇审核和费用记录处理环节,对欠缴的单位不予报销工伤、生育保险费用。 三、工伤报告 参保企业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在24小时内报告省社保局医疗保险部医疗监督科。 四、工伤医疗 1、工伤职工必须到定点医院进行救治,并应向定点医院工伤管理部门出具《工伤保险证》及由医疗监督科开具的临时医疗通知单。危重病人(指病情达到生命体征有变化时)在特殊情况下,暂不能到定点医院救治的,可在就近医疗机构进行抢救,待伤情稳定后通知医疗监督科转入定点医院继续治疗。 2、工伤职工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治疗,确需使用特殊药品(超出公费药品目录)和进行特殊医疗项目(100元以上)检查的,定点医院应事先进行申报。 3、工伤职工需转诊转院治疗的,应由所在定点医院的主治医师提出意见,经医院工伤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报医疗监督科办理审批手续。 4、需复诊的工伤职工由企业提出治疗申请,经医疗监督科审批后到指定医院进行会诊和治疗。 五、待遇审核 1、对前来报销的单位由基金征缴科审核基础资料及缴费情况,核准后填写《社会工伤保险医疗费用报销凭证》或《生育保险报销单》。 2、办理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时,须持下列手续到医疗监督科和工伤生育科进行审核。 (1)劳动能力鉴定表; (2)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审批表; (3)工伤定点医院治疗复式处方本、医嘱治疗单、医疗终结通知单、医疗费用结算单; (4)因工死亡遗属抚恤待遇申请审批表; (5)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表。 3、办理生育保险待遇时,须持下列手续到工伤生育科审核。 (1)生育职工身份证; (2)户口本(流产、男方的配偶在农村); (3)结婚证(流产); (4)母子健康手册; (5)出生证; (6)独生子女证; (7)医院诊断书及医疗费报销收据; (8)男方参保企业及家居所在地(配偶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生活确有困难)出具的证明材料和申请报告; (9)企业往来收据。 六、待遇给付 工伤生育保险待遇经审核后,符合规定的,由部主任审批签字,财务部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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