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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子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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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规定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帐户的部分),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因离退休人数过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企业工资历的20%的应报劳动部、财政部审批。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获费工资历的4%,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缴费工资历的8%。有条件的地区和工资历增长较快的年份,个人缴费比例提高的速度适当加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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