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在线办事 > 面向企业 > 劳动保障 > 政策法规
 
      
  中小企业     民营企业  
  外资企业         
  设立变更     企业纳税  
  年检年审     质量检查  
  安全防护     商务活动  
  对外交流     劳动保障  
  人力资源     资质认证  
  建设管理     知识产权  
  破产注销     综合其他  
 
    政策法规
     
  黑龙江省劳动厅、财政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审批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黑劳发[1998]99号

各市、地劳动局、财政局,省农垦总局劳动局、森工总局、省建委: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市批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2号)文件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黑龙江省建立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黑政发[1998]4号)中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用负担过重的市、地区,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确需超过20%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行署)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精神,为把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率控制在一定的水平,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保证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现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报市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各市、地要认真按照黑政发[1998]4号文件的要求,于1998年6月底前做好向统一制度并轨工作,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平稳过渡。

    二、各市、地在向省政府报审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时,要按劳社部发[1998]2号、黑劳发[1998]29号两个文件要求的有关报送费率控制计划等材料和费率测算资料上报。一是对上述两个文件的费率测算报表要同时填报;二是提出控制费率计划。依据测算结果,对本市、地未来3年内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率提出控制计划和有关措施。包括: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提高个人缴费比例,严格控制职工提前退休,控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认真核实缴费工资,提高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缴率等。测算资料数据要与有关统计报表、财务报表口径一致,打误差的应详细说明。

    三、对报送省政府待批和业经批准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市、地,报送的材料和报表不全的,由劳动和财政部门补报有关材料和报表,并直接报送省劳动厅、财政厅。

    四、各市、地在报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审批材料时,要将本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及方案说明一并报上。报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请示一式四份,由市、地政府(行署)直接报省政府,同时抄报省劳动厅、财政厅。对企业缴费费率不超过20%的,要报省劳动厅,财政厅备案。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文件下载: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主办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承办 备案序号:黑ICP备05008713号
黑龙江省政务信息化管理服务中心技术支持  本网站采用TRS技术实现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202号  邮政编码:150001  E-mail:webmaster@hlj.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