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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法规
     
  黑龙江省审计机关重大审计处罚备案办法
 
   
    一、为了加强对审计处罚的监督,依法纠正实施审计处罚中的不当行为,根据《黑龙江省行政处罚监督办法》、审计署《审计机关处理处罚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重大审计处罚的范围是指:省、行署、市级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金额5%(含5%)以上,且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罚款;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含2000元)以上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超过5万元。县(市)、区级审计机关重大审计处罚的范围,按照省、行署、市标准减半。
  三、各级审计机关作出的重大审计处罚决定,应当在7日内按规定样式或提交备案表,附处罚决定书副本或者复印件,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并抄送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法制(审理)机构。
  四、上一级审计机关法制(审理)机构收到重大审计处罚决定的备案材料后,一般项目应当在一个月内依法进行审查。对于审查发现的问题,经主管领导审定后,根据不同情况,责令下一级审计机关在限期内自行撤销、修正或者重新作出审计处罚决定;逾期不执行的,提请审查机关的行政首长决定予以撤销。
  五、对未按本规定将重大审计处罚决定报送备案的,由上一级审计机关法制(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给予通报批评。
  六、本办法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由省审计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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