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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税务师事务所、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要求,提高行业素质,规范行业执业行为,增强竞争意识,根据《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税务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每年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安排部署税务师事务所、执业注册税务师的年检工作,各税务师事务所及执业注册税务师必须无条件向年检工作人员提供真实可靠资料,一经发现弄虚作假,提供资料不实的不予通过年检。

第三条  年检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各税务师事务所依照本办法进行自查;第二阶段:各税务师事务所及执业注册税务师上报自查材料并进行年检,省中心进行重点检查并将检查和自查情况进行汇总、评比;第三阶段:由省中心将汇总、评比结果公告全省税务师事务所,向社会公示,向税务机关通报合格事务所名单,并召开全省税务师事务所总结表彰大会。每年年检时间以当年年检通知为准。

 

第二章  税务师事务所的年检

 

第四条  执业资格年检

(一)是否有相对固定和一定规模的办公场所,是否具备开展业务所必需的办公设备;

(二)从业人数是否达到要求,(有限责任公司满10人,合伙事务所满6人为基本规模);

(三)执业注册税务师数量是否达到要求;

(四)是否具备相应的注册资金;是否具备网络办公设备,网络是否畅通;

第五条  内部管理的年检

(一)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二)如设有分支机构,如何结算,是否经过审批;

(三)是否按《基本情况上报制度》上报各项材料。

第六条  执业质量的年检

(一)是否使用由中心统一制定印制的协议书、工作底稿,并按规定签订协议书,是否按协议书内容为客户提供相应的服务;是否及时制作工作底稿或工作记录;

(二)有无因执业不当造成工作失误或受到处罚的情况,有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

(三)是否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进行强制代理,是否有向税务机关及公职人员支付回扣、佣金或以其他形式支付或变相支付业务介绍费的行为;

(四)与主管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不正当的经济关系,有无不顾代理工作质量,压价竞争承揽业务的情况。

第七条  执业注册税务师执业情况的年检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进行。

第八条  财务管理的年检

(一)是否按规定领购、使用、开据、保管发票,有无虚开、代开或开据大头小尾发票现象;

(二)是否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是否按《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设置账簿,会计科目;

(三)各项基金是否足额提取;

(四)是否照章纳税;是否按规定足额上交会费;

(五)是否有隐瞒收入现象;

(六)是否按规定时间上报财务报表;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年检

(一)违反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执业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

(二)执业注册税务师人数未达到规定标准,及自审批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连续12个月无收入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法人变更或股份转让,无正当理由阻止注册税务师正常流动的;

(四)财务报表不真实,隐匿、转移收入或向税务机关高额支付房屋、汽车、办公设备租赁费的;

(五)没有建立业务档案或不遵守工作底稿制度的;

(六)事务所成立超过3个月未办理入会手续,不遵守协会章程及没有及时、足额上交会费的。

 

第三章  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

 

第十条  年检对象

在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进行了执业备案的人员。

第十一条  年检内容

(一)执业年龄是否符合规定;

(二)是否专职在税务师事务所工作;

(三)年度内是否有执业行为;执业行为是否规范;

(四)有无受过刑事处罚,有无在代理工作中因严重失误而受省中心和协会或税务机关的处罚;

(五)参加继续教育和培训的情况;

(六)总局要求应该年检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年检

(一)年龄已满70周岁;

(二)在两个以上事务所兼职执业;

(三)已调离事务所不从事税务代理工作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和培训的;

(五)受刑事处罚或在税务代理活动中发生违反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或违反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行为的;

(六)一年以上时间未从事注册税务师业务工作的;

(七)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八)上一年度未参加年检的;

第十三条  经年检合格的执业注册税务师,应在执业注册证书,或资格证书上加盖备案印章,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  对未通过年检的执业注册税务师,收回执业注册证书及执业专用印章。

 

 

第四章   

 

第十五条  达到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标准的单位将授予本年度“行业规范化单位”标识。

第十六条  对于已取得“行业规范化单位”下一年没有被当选者,中心在下一年度将收回标识。

第十七条  在“行业规范化单位”中产生本年度优秀税务师事务所,具体条件:

    (一) 在年度内为纳税人服务、为税收工作服务有突出事迹;

(二) 市级单位年收入在50万元以上(不含县级市)、县级单位年检收入在30万元以上(含县级市);

(三) 本年度增加积累达到年收入10%者。

第十八条  优秀税务师事务所评定程序:

(一)有参选资格的税务师事务所上报事迹材料;

    (二) 省中心调查事迹是否属实;

    (三) 网上公布征求业内各方面意见;

    (四) 公布评选结果,授予年度优秀事务所锦旗。

 

第五章   

 

第十九条  对年检合格、限期整改、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省中心将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并以文件形式发至全省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第二十条  本办法每年进行一次修改、完善。如与总局下发年检规定不符,以总局年检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二00五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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