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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有两种情况:(一)纳税人变更生产、经营内容,需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机关批准的,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二)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办理变更税务等需提供下列证件和资料:
变更税务登记申请书;
变更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
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税务登记等);
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应按规定缴付工本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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