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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为
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第二条 消费税的税目、税率(税),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税额)表》执行。
    消税目、税率(税额)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 纳税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
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 纳税人生产的税消品,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
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
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进口的税消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第五条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计算应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 销售额x税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纳税额= 售数量x单位税额
    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外汇计算销售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第六条 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销售额,为纳税销售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第七条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品,依照本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纳税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
的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汁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价格=(成本+利润)/ (1一消费税税)
    第八条 委托加工的税消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
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价格= (材料成本+加工费)/(1一消费税税)
    第九条 进口的税消品,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
式:
    组成计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一消费税税)
    第十条 纳税人税消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
    第十一条 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征消费;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免税办法,由国家税
务总局规定。 
    第十二条 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和税消品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的应消品的消费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
门制定。
    第十三条 纳税人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应当向税人核算地主管
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消费品,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消费税税款。
    进口的应税消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当地海关申报税。
    第十四条 消费的纳税期限分别为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
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
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第十五条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七日内缴纳税款。
    第十六条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消费税,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国务院关于征收消费税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
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

税目
征收范围
计税单位
税率(税额)

一、烟 包括各种进口卷烟  
1.甲类卷烟   45%
2.乙类卷烟   40%
3.雪茄烟   40%
4.烟丝   30%
二、酒及酒精   
1.粮食白酒   25%
2.薯类白酒   15%
3.黄酒  吨 240元
4.啤酒  吨 240元
5.其他酒   10%
6.酒精   5%
三、化妆品 包括成套化装品  30%
四、护肤护发品   17%
五、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包括各种金银、珠宝首饰及珠宝玉石  10%
六、鞭炮、焰火   15%
七、汽油  升 0.2元
八、柴油  升 0.1元
九、汽车轮胎   10%
十、摩托车   10%
十一、小汽车   
1.小轿车四汽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2200毫升以上的(含2200毫升)   8%
汽缸容量在1000-2000毫升的(含1000毫升)   5%
汽缸容量在1000毫升以下的   3%
2.越野车(四轮驱动)   
汽缸容量在2400毫升以上的(含2400毫升)   
汽缸容量在2400毫升以上的   
3.小客车(面包车) 22座以下  
汽缸容量在2000毫升以上的(含2000毫升)   5%
汽缸容量2000毫升以下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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