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发生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20日内向省财政厅注册会计师管理处备案:
一、备案事项
(一)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办公场所(在省级行政区划内)、主任会计师;
(二)变更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三)变更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注册资本、股东。
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分所名称、负责人、办公场所,或者撤销已设立的分所,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20日内同时向会计师事务所和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二、备案材料
(一)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变更事项情况表;
(二)变更后的情况符合《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七至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证明材料。
三、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法定设立条件;
(二)申请迁移时未正在接受财政部或者省级财政部门检查,或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或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调查。
四、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应当向迁入地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申请表;
(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
(三)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
(四)书面合伙人协议或者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五)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
(六)迁入地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七)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作出的迁移办公场所决议。
迁移同时需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的,还应当提交迁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注:表格可在“软件下载”中自行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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