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办煤矿企业的条件:
1、 开办煤矿企业应符合全国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地区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和煤炭产业政策。开办中外合资煤矿企业和中外合作煤矿企业应符合国家开办涉外企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 开办年生产能力6万吨以上的煤矿企业,应有经过批准的煤矿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煤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开办年生产能力6万吨以下的煤矿企业,须有资质设计单位编制的开采方案。
3、 开办煤矿企业应划定计划开采的矿区范围、开采范围,制订资源综合利用方案。
4、 开办煤矿企业应有满足煤矿开采需要的经批准的煤田地质勘探报告、水源勘探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5、 开办煤矿企业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6、 开办煤矿企业应确定合理的煤矿矿井生产规模,有与其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7、 开办煤矿企业应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环境保护方案。
8、 开办煤矿企业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条件。
二、开办煤矿的审批权限:
开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其他年生产能力6 0万吨(含6 0万吨)以上的煤矿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煤矿企业,中外合资煤矿企业,中外合作煤炭企业,由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开办年生产能力6 0万吨以下的煤矿企业,由省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申请开办煤矿企业,应向煤炭管理部门报送的材料:
1、 开办煤矿企业申请审批登记表;
2、 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
3、 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开采方案;
4、 有关地质报告的批准文件;
5、 本办法规定的有关单位和部门的签署意见;
6、 与项目建设所需资本相应的资信证明;
7、 煤炭管理部门需要的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三、开办煤矿企业的审批程序:
开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其他年生产能力60万吨(含60万吨)以上的煤矿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煤矿企业,中外合资煤矿企业,中外合作煤炭企业,将申报材料经省级煤炭管理部门初审同意后,由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开办年生产能力60万吨以下的煤矿企业,将申报材料经上级煤炭管理部门初审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审批,报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备案。
煤炭管理部门自收到开办煤矿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在60天内完成审批工作。
经审查合格的,由审批机构出具盖有审批专用章的批准文件;审查不合格的,审批机构提出书面意见,通知申请开办煤矿企业的单位,并将申请材料备案登记后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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