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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单位办理外汇(转)贷款登记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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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办理程序: 使用单位进行外汇(转)贷款登记应办理下列手续: 1.使用外汇(转)贷款(以下简称转贷款)的中国境内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须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简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转贷款登记。 2.使用单位应在每笔借款合同或转贷协议签定后10天之内,持生效的合同或转贷协议副本,到所在地外管部门办理转贷款登记手续,领取转贷款登记证。 3.支用转贷款后,使用单位应分别按下述情况及时填写转贷款登记证,并将其影印件于次日寄送所在地外管部门: (1)使用国内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贷款的单位,在收到贷款的支款通知书时填写。 (2)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的转贷款,在贷款支付后填写; (3)在国内开立周转金帐户的转贷款,在周转金存入帐户时填写; (4)采用租赁方式的转贷款,在正式起算租金时填写。 4.转贷款到期还本付息或偿付租金时,使用单位应持转贷款登记证和还本付息或偿付租金通知单,提前到所在地外管部门办理还本付息或租金支付核准手续。开户行凭外管部门开出的核准件办理还本付息或租金支付手续。 5.还本付息或租金支付完毕后,使用单位应依据开户行付款凭证填写转贷款登记证,并将其影印件于次日寄送所在地外管部门。 6.使用单位在办完每笔转贷款最后一次还本付息后,应在一周之内向所在地外管部门缴销转贷款登记证。 7.直接用外汇现汇或额度偿还转贷款债务的中间转贷管理部门,同样需要办理转贷款登记手续,但可采用月报表形式。 8.对使用国内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贷款逐笔登记确有困难的地区,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可委托债权人代理登记,采用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编制的转贷款月报表形式。 1989年11月1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转)贷款登记管理办法》第2条、第3条、第4条、第5条、第6条、第7条、第8条、第9条和第13条。另外,第2条还规定:转贷款系指使用单位使用的以外币承担的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外汇资金,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转贷款和外国政府转贷款、国际金融转租赁和国内外汇租赁、国内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外汇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转贷款。 是否代办: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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