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办程序
(一)单位携带有关文件、证明及资料,向省财政厅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处申领产权登记表,并填写有关栏目;
(二)报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
(三)到省财政厅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处办理产权登记事宜。省财政厅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处对审查合格的行政事业单位,在产权登记表上签署审定意见,同时办理有关《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事宜,并依据审定的设立情况予以核发,依据审定的变动情况予以换发,依据审定的撤消情况予以收回,依据年度检查情况签署产权登记检查意见。
二、提交的文件资料:
(一)设立产权登记:
1、批准设立的文件;
2、国有资产总额及来源证明;
3、已办理的土地证、房产证复印件;其他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二)变动产权登记:
1、原《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2、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变动的文件、资料。
(三)撤消产权登记:
1、批准撤消的文件;
2、终止财务决算报告或法定验资机构审定的终止财务报告及编制说明;
3、资产清查报告书;
4、省财政厅下达的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文件;
5、资产处置请示及省财政厅的批复文件;
6、原《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7、其他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四)年度检查登记:
1、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2、国有资产增减变动审批文件;
3、其他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三、审批时限:
(一)设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撤消产权登记:收到齐全的报批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年度检查登记:收到齐全的报批材料后,5个工作日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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