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
二、核准应达到的条件:
1、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在委托评估机构之前,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有关项目的工作进展情况;财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对该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检查。
2、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前,应向财政部门报送业务约定书。
三、核准应提交的材料:
1、集团公司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转报财政部门予以核准的文件;
2、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
3、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4、资产重组方案或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其他材料;
5、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及其磁盘);
6、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承诺函。
四、核准程序、期限:
1、申报材料齐全后受理。
2、符合要求的,在20个工作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审核,下达核准文件。
五、核准实施机构及办公地点、联系电话:黑龙江省财政厅资产评估管理处(哈尔滨市南岗区建设街146号)53605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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