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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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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申请创新基金项目有关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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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项目申请
(一)一般基金项目 1、 项目的申请材料包括哪些,未申请创新基金的企业的注册资料如何处理? 答:项目的完整申请材料应包括:企业的注册资料,按“创新基金网络工作系统”申请材料打印的书面材料及相关附件。要求装订成册,并在书脊上注明推荐单位名称和项目名称。未申请创新基金的企业的注册资料由推荐单位统一汇总,一年内一次性报送基金管理中心。 2、 重复申请的项目如何说明? 答:2006年度推荐单位推荐的重复申请项目数不能超过申请总数的10%。对再次申请的项目推荐单位要逐一写出情况说明,说明该项目在本年度申请材料中所做的修改。并在总的推荐项目名单中要加以标注。 3、对于2005年地方立项项目并已申请过国家创新基金,今年再次申请创新基金,是否还要走地方立项程序?资助金额不够2006年的标准是否需要追加? 答:对往年(含2005年度)没有获得国家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今年可以再次申请,但数量不得超过本年度总申请数的10%。其中对设立了地方创新基金(资金)的地区,2005年度地方已立项支持的项目,以公告的该地区2005年立项文件及资金到位证明为准,可以再次直接申请创新基金,地方不需要再走立项审批程序,但须按照网络申请的程序,重新填写申请项目所需要的全部信息,并说明该项目在本年度申请材料中所修改(或补充)的内容;推荐单位也不需要追加支持经费,但创新基金对所立项项目的支持资金不高于地方支持金额的200%。 4、2005年因地方建立创新基金(资金)的时间或地方立项时间晚于国家项目申请截止时间,而未申报国家立项的项目,今年是否可以申请国家项目,有何申请程序要求?资助金额是否需要按照2006年的标准追加? 答:对2005年因地方建立创新基金(资金)时间、或地方立项时间晚于国家项目申请截止时间,而使项目未能推荐申请创新基金、地方立项文件未在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网站上公布过,2006 年度地方可以推荐申请创新基金(不作为重复申报项目),不需要再次走立项审批程序,但必须将该批项目的2005年地方立项文件及资金到位证明随项目申请材料寄至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并按照网络申请的程序,重新填写申请项目所需要的全部信息。地方立项资助金额不需要按照2006年申请要求追加支持经费,但创新基金对所立项项目的支持资金不高于地方支持金额的200%。 5、对2005年地方立项支持过的项目重复申报,创新基金将支持不高于地方支持的200%的资金。由于地方的资金可能是分段支持,到位证明不能反映支持资金的全部,请问“创新基金将支持不高于地方支持的200%的资金”是针对已到位的资金还是地方立项的全部资金? 答:对2005年地方立项支持过的项目重复申报基金项目时,创新基金将支持不高于地方立项文件中所规定的支持金额的200%。 6、2005年已经在系统中注册的企业,是否在2006年重新注册? 答:企业不需要重新注册,用原来的用户名和密码就可以登陆。 7、 企业去年申请没有立项的项目,今年能否可以更换推荐单位重新申报? 答:企业可以更换推荐单位重新申请,但需要通过新的推荐单位重新立项后,再申请。原来推荐单位的立项证明和资助金额将不被认可。 8、推荐单位能否在企业开始注册时即能看到申报企业的相关信息? 答:不能看到,只有企业正式申报项目后才能看到。 9、港、澳、台企业是否可以申报创新基金? 答:港、澳、独资企业以及港、澳、台资金在企业股份中占有50%以上(包括50%)的企业不能申报创新基金。 10、上市公司刚好占50%股份的企业能否申报创新基金? 答:不能申报,上市公司所占企业股份要低于50%才可以。 11、与财政厅会同审核、盖章,是在汇总表上盖章还是每个申报项目盖章? 答:在汇总表上盖章。 (二)创业项目 12、创业项目的投资机构可否为外省市的?投资机构主体为非专业的机构,可否申报? 答:投资机构可以是外省市的,创业项目的投资主题必须是创业项目服务机构、推荐单位(或服务机构)委托的投资机构及其他商业投资机构,不允许个人、民营等机构进行投资。 13、创业项目是否需要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汇总申报,是否需要分档推荐和省级财政盖章?国家资助额度如何确定? 答:创业项目和普通基金项目一样要通过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汇总,经科技部门户网站进行一站式申报,并与同级财政会签。不需要分档推荐,国家资助额度为20-40万元。 14、创业项目的材料申请时间是2005年6月,申报时间即项目的开始实施时间,但管理中心到现在尚未立项。请问一旦项目立项后合同的起始时间从何时开始计? 答:从2005年6月开始。 15、创业项目附件是否需要提供近期财务报表? 答:不需要。
二、评审问题
(一)有关技术转移的相关问题解答 16.技术转移项目的内涵是什么?申请者必须符合什么基本条件?需要什么特殊证明文件? 答:技术转移项目作为创新基金一般项目的新品种,主要功能是支持科研院所、行业研发机构、大学以及国际技术向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转移,促进产、学、研的密切结合,激活科技成果,提升企业的创新能力,加速应用技术开发到商品化的进程。 技术转移的支持对象是企业和研究机构通过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而形成的产学研密切合作的项目。 企业的基本条件是:符合创新基金支持的基本范畴,与研究机构没有直接股权关系,核心管理人员也不受雇于研究机构;具有消化、吸收、应用成果的能力。 研究机构主要包括:①国外研究机构、大学、企业的研发中心;②国内中央、地方省级研发机构、大学;③认定的国家和省级研发中心(如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④行业、产业基地所属的、面向特定产业集群的技术研发机构。 项目的基本条件是:符合基金指南的支持范围;具有较高的创新水平和技术含量;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已完成技术产品的样机(样品)研发,或通过相应的成果鉴定、检测或已取得专利等;具有明确的目标市场和竞争优势。 本年度重点支持与本地技术优势和产业发展结合的技术转移项目。 考虑到网络系统操作简便,技术转移项目申请时仍由企业按属地原则申请,申请流程同一般项目(国际技术转移项目须在网络上选择填写国内的服务机构)。申请材料中增加了研究机构的相关内容(包括国际技术转移机构的基本情况),同时必须提供企业与研究机构已签订的技术转移合同(不要求公证,以2005年4月1日以后签订的合同为有效合同)。对于国际技术转移项目,需提供技术转移方的相关资质和中外文技术转移合同文件。 17、技术转移项目采用何种支持方式?对企业的年销售收入和总资产有何限制?资金使用范围是如何界定的? 答:技术转移项目作为基金一般项目的新品种,采用无偿资助方式。企业注册资金最低不得少于30万元;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净资产额不高于2000万元;年销售额不超过2000万元。 创新基金资助金额原则上不低于70万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已建立地方基金(资金)的,地方支持金额不低于45万元;未建立地方基金(资金)的,地方按创新基金立项时确定支持金额的100%匹配(上述两种情况西部地区均可减半)。资金主要用途需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同时也可用于研究机构在技术成果向商业化转移过程中的技术完善费;企业对技术转移成果的消化吸收费;补充企业支付给研究机构的技术成果购置费及相关技术转移咨询费。 18.在技术转移中很可能出现技术转移费用非常高的情况,若技术转移费用超过无偿资助项目总投资的限额,是否可以申请技术转移项目? 答:从《全国技术市场统计年度报告2005》提供的数据看,目前四技合同(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中,平均合同成交金额最高为技术转让合同,达到127.02万元,技术开发合同平均成交金额为76.56万元。创新基金主要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所以在技术转移项目中仍遵循“项目计划新增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基本要求。对个别创新水平较高的技术转移项目,经推荐单位或国际合作依托机构特别说明后,可适当放宽要求。 19. 设在大学的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与大学的校产公司进行技术合作开发,是否可申请技术转移项目? 答:创新基金技术转移项目是为了促进产、学、研更有效、更密切地合作,并在合作中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和作用,在加速科技成果转化的同时,提升企业的创新能力。所以,创新基金重点鼓励企业和研究机构之间以市场为导向的、以企业与研究机构之间无直接股权关系的企业为主体的、符合市场行为规范的技术转移活动。对设在大学的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与大学的校产公司进行技术合作开发的项目,今年暂不以技术转移项目形式支持,企业可通过基金一般项目的其它品种申报创新基金。 20.技术转移合同是指技术开发合同还是技术转让合同,还是二者都可以?专利实施许可是否能申报技术转移项目?技术转移项目其后期知识产权归属如何界定?能否允许研究机构与企业共有知识产权? 答:创新基金技术转移项目的最终目的是促进产学研更密切地合作,提升企业的创新能力。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都属于技术转移的范畴,所以凡企业和研究机构在2005年4月1日后签订的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合同,均视为有效合同。专利实施许可虽属技术转让方式之一,但今年暂不列入支持范围。 技术转移中的知识产权归属,企业和研究机构在签署技术合同时就应做出明确规定;对执行技术转移项目(得到基金资助)形成的新的知识产权,其归属也应由企业和研究机构协商达成,但产权归属应有利于企业在后续进程中项目产品的商品化和产业化。 21、技术转移项目的研究机构一定要求是法人单位吗?技术转移项目可否从大学院校研究成果向A企业实施技术转移后,再由A企业向B企业实施技术转移? 答:技术转移研究机构主要包括:①国外研究机构、大学、企业的研发中心;②国内中央、地方省级研发机构、大学;③认定的国家和省级研发中心(如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④行业、产业基地所属的、面向特定产业集群的技术研发机构。其中,大学所属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企业研发中心等,如果不是独立法人,在相关文件中,除应有技术转让单位签章外,还须由其所属的法人单位(即所属大学、企业)盖章。 企业性质的研究机构和企业之间的技术转移属技术转移项目支持范围之内,但院校研究成果向A企业实施技术转移后,再由A企业向B企业实施技术转移不在支持范围内,就是说技术转出方必须是技术的原始拥有者。 (二)有关联审的相关问题解答 22、联审项目截止时间是指地方专家评审前的时间还是评审后的时间? 答:联审项目截止时间是指推荐单位确定参加联审项目,并将项目清单和项目的纸质附件材料寄到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的时间。 23、如果一个省级推荐单位作为联审单位,是否省内所有项目都参加联审?申报截止日期是否都为6月20日? 答:2006年创新基金项目的联合审查工作(以下简称联审)是由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与已建立地方创新基金(资金)的地方推荐单位联合组织的。所以如果一个省级推荐单位作为联审单位,其省内其他推荐单位管辖的项目并不参加联审,仍可由省内其他推荐单位按照申报程序要求和时间要求推荐基金项目。 但已参加了联审的项目,不论参加联审的推荐单位是否给予其立项,都不得再由其他推荐单位推荐申请国家创新基金项目。 24、联审时技术专家能否看到自己打分的总分数?能否与其他专家沟通? 答:联审时评审专家只能看到自己打的单项分,总分在汇总后才可由计算机根据权重自动算出。联审过程中专家之间是不能沟通的,当评审专家将《专家评价表》发送后,只有汇总专家才可看到每个评审专家的意见,并将几位评审专家的评价意见综合起来填写出汇总意见。所以每位评审专家(包括财务专家)须对每项指标写出具体的专家意见,专家意见要与打分相一致,以便汇总专家在意见汇总时使用。 25、如何保证联审工作的顺利进行? 答:首先,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和联审试点单位都明确了联审工作的联系人。为了保证联审时计算机网络系统的顺畅,帮助专家熟悉评审时的操作系统和操作步骤,6月5日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将请推荐单位组织部分评审专家进行网络测试。联审开始后,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和推荐单位都可以看见专家的工作状况,当发现某位专家没能及时开展工作或工作进度拖延时,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和推荐单位应根据谁选聘、谁负责的原则,及时提醒专家按时间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26、如何解决联审中地方评分的差异过大问题? 答:联审项目的专家评审总分是采用算术平均法由创新基金网络系统自动算出。为减少联审中各地专家打分的差异,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对2006年度联审试点单位的地方评审专家都安排了专门的培训,内容包括:2006年度申请须知的有关内容、专家评审规范、评价指标体系说明、网络操作规范等,以提高各地专家对评审指标理解的一致性和评审过程的规范性。如发现因专家在评审中不能客观公正的评价项目而造成评分差距较大的问题,基金管理中心将取消该专家今后的评审资格,并对该项目立项和推荐单位的联审资格产生影响。 (三)有关高技术服务业项目相关问题解答 27、 高技术服务业的界定标准是什么?主要涉及的行业有哪些? 答:在本年度创新基金项目指南中,只针对创新基金支持的高技术服务业范围进行了描述,主要涉及领域为创新基金原有的6大技术领域,详见创新基金项目指南。 28、高技术服务业项目与创新基金一般项目在申请条件、项目要求等方面有何不同?有没有政策优惠? 答:高技术服务业与一般基金项目有所不同,区别在于申请高技术服务业项目的企业,主要是按照科学的管理规范和服务流程提供有高技术含量的服务产品,长期为客户解决其生产和经营管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其服务具有周期性和可重复性。对高技术服务业申报企业和项目的条件,除应符合创新基金支持的一般条件外,还应满足⑴用户对象主要是企业;⑵企业有行业背景和知识,有成功服务的经历和服务群体;⑶企业收入以服务收入为主(占60%以上);⑷科技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可视同为科技人员),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低于20%;⑸企业通过服务能够形成一定的产业规模。高技术服务业项目没有特殊的优惠政策。 29、 IT外包,特别是流程外包,是否属于高技术服务业? 答: IT(信息技术)外包属于高技术服务业中的信息技术服务业,可以申请,但申请的项目必须符合创新基金关于高技术服务业项目申请的相关条件。根据2006年度项目指南的要求,对BPO(业务流程外包)项目暂不作为支持重点。 (四)其他相关问题 30、如何理解没列入《指南》项目,若产品符合高新技术重点发展方向和产业发展趋势的,也可以申请? 答:为了适应技术创新的特点,没列入《指南》项目也可以申请创新基金,但必须通过地方专家判断项目是否具有较大的创新性,是否符合国家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是否符合各产业部门提出的“十一五”期间优先发展的产业发展规划。 31、地方分档推荐项目时,分档的依据是什么? 答:2006年度对已设立了地方创新基金的推荐单位,要求对项目进行分档推荐,分挡的主要依据应是专家评审分数。其中专家评审分数在85分(含85分)以上定为a档;专家评审分数在75分至85分(含75分)定为b档;专家评审分数在65分至75分(含65分)定为c档,各档次内的项目财务专家评审分数必须在60分以上。地方对评分较高的项目可以采取降档支持的方式,但原则上只能降低一档。各地在项目分档推荐时,对A、B、C三档没有比例要求。 32、2006年国家创新基金评审时是否还保留地方评审意见30%的权重? 答:在设立了地方创新基金(资金)的地区,2006年度仍然要求其项目先期的评审、立项。对地方的专家评审结果,在创新基金管理中心项目立项时,仍然保留地方评审意见的权重,其中联审项目的地方评审意见权重实际将达到40%。 33、跨领域项目的评审是否可以同时聘请几个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家进行评审? 答:按照“评审规范”的要求,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会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专家,专家组要有合理的结构。管理中心对跨领域项目大多采用“评估”的方式,这会很好地解决项目的个性化问题。 34、地方立项项目需在地方网站上公告,还是在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的网站上公告? 答:凡是建有地方创新基金的推荐单位,在向创新基金管理中心推荐项目前,必须首先地方立项,并将地方立项的有关文件寄至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由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在其网站上予以公告,地方网站上是否公告,各地可自行决定。 35、市级管理单位能否使用省级管理单位的专家库?专家库是否可随时增减专家? 专家库内的专家数量是否有上限? 答:省级(含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地方创新基金评审专家库的建设及维护工作。管辖内的所有推荐单位有责任协助省级(含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进行专家库的维护工作、推荐创新基金项目评审专家,并且在其创新基金项目评审环节必须使用该专家库内的专家作为评审专家。专家库内的专家是可以随时增减的,专家库内的专家数量没有上限限制,地方专家库专家的增减权在省级(含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 36、生物医药类企业,更多的是以技术转让形式买断具有新药许可证(临床批件或新药证书)的项目,这样的项目可否申报创新基金?产权能否算清晰? 答:以技术转让形式买断具有新药临床批件或新药证书的项目,只要双方签定了技术转让合同,有明确的知识产权归属约定,产权关系就算清晰,可以申报创新基金项目。但在申报生物医药类项目时,按药品类别不同对项目的成熟程度都有明确的要求,要注意按《指南》中的要求申报。 三、 项目监理验收
37、创业项目的监理验收有无特殊要求?如何进行? 答: 创业项目的监理有特殊要求。监理一年只做一次年报,不做半年报;验收同一般项目,请参照无偿资助项目的验收要求。 38、2004年年度立项的小额资助项目,去年年底已经通过老系统由地方完成验收,但现在没有得到基金管理中心的公告,这些企业今年是否可再次申报一般项目? 答:去年已经通过老系统验收的2004年度创业项目(小额资助项目),已于2006年4月15日公告。验收合格和基本合格的创业项目和一般项目承担企业,今年可再次申报一般项目。 39、合同期内可以申报贴息次数?不同贷款银行立项可否一起申报?申报贴息时间有否具体要求? 答:合同期内可以申报贴息2数,原则上第一次申报必须在项目公告后一年内提供贴息材料,具体根据管理中心规定时间内办理;不同银行贷款贴息材料可以申报贴息。 40、第一次提供贴息材料利息单据才有一小部分,能否申报? 答:企业第一次申报贴息材料,只能拨付提供申报贴息利息单80%的资金,需提供部分借款合同、借据、利息单等复印材料一份;其余要等项目验收后拨款。 41、 贴息项目验收有哪些规定? 答:有,2004年(含2004年)以前立项的,按第一次拨款时间加项目执行期作为验收到期点;2005以后立项的按新规定执行,即:合同到期后6个月内完成验收视为按期验收;合同到期6个月之后完成验收视为延期验收;除重大原因外,项目不允许在合同到期一年后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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