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电网发电量指标有偿转让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黑经电力发〔
2007〕92号
各市(地)经委,省森工总局,省农垦总局,省电力公司,华电、大唐集团黑龙江分公司,华能集团东北分公司黑龙江办公室,各发电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节能减排总体要求,充分发挥大容量、高效率发电机组优势,我委在充分总结近两年我省发电量有偿转让工作成绩和经验并广泛听取发电企业建议的基础上,提出了《黑龙江省电网发电量指标有偿转让指导性意见》,现予印发。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并依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八日
黑龙江省电网发电量指标有偿转让指导性意见
依据《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能源办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7]2号)文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提出我省发电量指标有偿转让工作指导性意见。
一、经委负责发电量指标有偿转让的组织、管理与监督。
省电力交易中心负责发电量指标有偿转让的具体实施、运营管理和信息发布;省电力调度中心负责发电量指标有偿转让的安全校核。
二、本“意见”适用于黑龙江省电网燃煤发电企业间的发电量指标有偿转让。装机容量10万千瓦及以下发电机组列为转让方,其中列入黑龙江省“十一五”期间拟关停小火电机组和国发[2007]2号文件规定逐步关停的各类发电机组为重点转让方,20万千瓦及以上发电机组作为受让方,其中60万千瓦及以上发电机组为重点受让方。
三、发电量指标转让工作应以保障电网安全和优质供电、供热为前提,不能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
四、热电联产企业原则上执行“以热定电”,非供热期供电煤耗高出上年本省(区、市)火电机组平均水平10%或全国火电机组平均水平15%的热电联产机组,在非供热期应停止运行或限制发电,省电力调度中心要按照供热负荷实行实时监控。
五、已列入省“十一五”小火电关停规划并按期关停的机组可享受3年发电量指标,并通过有偿转让获得一定经济补偿,发电量指标及享受期限随关停后的时间逐年递减。
六、省内发电机组以各发电企业年度发电量调控目标为基础,以高效环保机组替代其它能耗较高机组实现发电量指标有偿转让,从而达到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的目的。
七、发电量指标有偿转让方式包括:发电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间转让、发电企业内部不同机组之间转让和不同发电企业之间协商转让。
八、参与发电量指标有偿转让的转、受让双方,应签订年度发电量有偿转让协议,该协议应包括:转让电量指标、转让价格、利益补偿标准、各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及违约等条款。
九、发电量指标有偿转让以省级电力市场为平台,采用双边交易的方式进行。
转、受让双方在自主选择、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就转让电量、价格、时间等协商一致,通过黑龙江省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进行申报,省电力调度中心通过安全校核后,确定成交电量,省电力交易中心根据优化撮合的原则,按照双方申报的价格确定成交。
十、发电企业内部转让,限于同一电厂不同机组之间进行,由企业自身对内部机组运行方式进行优化。
不同发电企业之间转让,限于2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受让方)和1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机组(转让方)之间进行。
发电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间转让,在同一发电集团公司所属的不同发电企业之间优先进行。\
十一、不同发电企业之间转让,按照转让价格和转让电量签订年转让发电协议,省电力公司按照协议内容组织实施。
十二、省电力公司负责转让协议管理以及电费结算。
十三、受让方因电网约束条件(如电网改造)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不能完成转让发电量,可征得转让发电企业、省电力公司同意,并经省经委确认后可终止执行转让发电协议。
十四、发电量指标有偿转让电量优先于其它电量结算。
十五、发电企业内部转让按规定办理,不另行结算。
十六、发电量指标有偿转让引起电网损耗增加,由受让方提供补偿。
十七、由于受让方原因未能完成转让电量,补偿费用按照协议规定支付。
十八、省电力公司依据政府批准的转让方上网电价与受让方结算电费,转让方与受让方结算补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