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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厕所革命”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2-10-13 13:4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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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局:

经研究,现将《黑龙江省农村“厕所革命”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6月29日

黑龙江省农村“厕所革命”财政奖补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厕所革命”财政奖补资金管理,稳妥推进农村厕所改造,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农村“厕所革命”整村推进财政奖补工作的通知》(财农〔2019〕19号)、《黑龙江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5年)》(黑农环组〔2022〕2号)、《黑龙江省“十四五”农村厕所革命实施方案》(黑农环组〔2021〕5 号)和《黑龙江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黑财预〔2022〕3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厕所革命”财政奖补资金(以下称奖补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我省支持农村“厕所革命”整村推进财政奖补资金和省级财政安排用于补助市(地)、县(市、区)(以下称市县)开展农村户厕改造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奖补资金分配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因地制宜,稳妥改厕。坚持自下而上、尊重民意,宜水则水、宜旱则旱,选择建设便捷实用、成本适中、技术成熟、群众乐于接受、符合我省农村户厕建设技术要求的改厕模式和产品。

(二)以县为主,适当补助。严格按照省政府确定的农村厕所改造总体目标、工作计划和使用要求,由市县统筹安排各类相关资金用于农村厕所改造,保障项目建设和运维管护。省级财政给予适当奖补。

(三)农民主体,多元投入。鼓励农民自建或基层组织建设,农民自愿申请、适度出资,实行先建后补、以奖代补。坚持多渠道筹资,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模式,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农村厕所改造,实现多元化投入格局。

(四)科学分配,接受监督。奖补资金根据各地村情实际、农户情况,以及当年改厕计划完成数量和竣工验收情况等因素科学分配。资金审核使用等环节应当主动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奖补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奖补资金的预算安排,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及时下拨中央和省级财政奖补资金,督促市县加快预算执行,根据需要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

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分别负责制定农村室内水冲厕所和室外卫生旱厕改造实施方案,研究确定农村厕所改造年度计划(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提出年度预算申请和奖补资金分配方案,组织项目申报、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市县建立和完善农村“厕所革命”工作台账。

第五条  各地应当强化和落实农村改厕资金筹集、使用和项目实施管理及绩效管理主体责任。

市县财政部门通过统筹上级补助、本级预算安排、使用政府债券、吸引民间投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所获土地增值收益、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收益资金、社会捐助等方式拓宽资金筹措渠道,负责做好资金的分解下达、审核拨付、使用管理和绩效管理等工作。

市县农业农村、卫生健康部门分别组织编制当地农村室内水冲厕所、室外卫生旱厕建设规划或实施方案,负责现场核查、项目申报、质量检查、推进实施、监督管理,以及改厕项目验收抽查和工作总结,开展绩效管理具体工作,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章  奖补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中央财政下达我省支持农村“厕所革命”整村推进财政奖补资金原则上以行政村为单元,实施整村规划设计,整体组织发动,同步实施户厕改造、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建立健全后期管护机制。资金主要用于农村户厕改造、厕所粪污收集、储存、运输、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后期管护等方面的设施设备建设。

省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主要对农村户厕改造进行补贴,奖补对象为按要求完成当年农村厕所改造,并经市县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的改厕农户。奖补标准为室内水冲厕所每户补助4000元;室外卫生旱厕每户补助1500元。

第四章  资金拨付及管理

第七条  对于中央财政奖补资金,按照预算法有关规定,省农业农村厅及时提出资金奖补方案(含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会同省财政厅履行省政府审批程序后,省财政厅按规定时限将资金下拨到有关市县。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应于中央财政资金下达后1个月内将资金奖补方案报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备案,同时抄送财政部黑龙江监管局。

对于省级财政奖补资金,农村室内和室外户厕改造竣工后,由改厕农户提出验收申请,经乡级初验、县级审核、市级抽查汇总,上报省农业农村厅和省卫生健康委认定后,由省农业农村厅联合省卫生健康委形成资金奖补方案(含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会同省财政厅履行省政府审批程序,省财政厅按规定时限将资金下拨到有关市县。

第八条  奖补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规定执行。

第九条  市县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农村厕所建设规划或实施方案,加快组织项目实施,收到奖补资金后在15日内下拨到建设单位,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条  奖补资金原则上应于当年支付完毕,结余结转的农村厕所改造资金按照国务院、财政部和省政府关于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奖补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及利息;

(六)其他与农村“厕所革命”无关的支出。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问责

第十二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卫生健康部门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做好事前绩效评估,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强化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于每年度2月底前将上一年绩效自评报告分别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和省财政厅。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调整当年和安排下一年度资金预算的重要依据,适时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工作。

省农业农村厅联合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省财政厅按规定时限将全省农村“厕所革命”年度绩效自评报告报送农业农村部、财政部。

第十三条  各地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公开公示奖补资金使用情况,奖补到行政村的资金分配方案应在县级相关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补贴到户的资金分配情况应在本村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  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农村改厕计划落实、政策执行、核查验收、公开公示等情况进行监督,及时通报检查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  奖补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无故滞留、拖延、挤占、挪用、套取,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市、县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农村“厕所革命”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原《黑龙江省农村厕所革命奖补资金管理办法》(黑财农〔2019〕15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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