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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黑政办函〔2022〕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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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黑龙江省发改委关于在重点工程项目中大力实施以工代赈促进当地群众就业增收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2022-08-09 来源: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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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发改委《关于在重点工程项目中大力实施以工代赈促进当地群众就业增收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8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在重点工程项目中大力实施

以工代赈促进当地群众就业增收实施方案

黑龙江省发改委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重点工程项目中大力实施以工代赈促进当地群众就业增收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2〕58号),为更好发挥以工代赈功能作用,推动我省重点工程项目大力实施以工代赈,促进我省群众特别是农民工、脱贫人口等就近就业增收、提高劳动技能,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充分认识以工代赈的重大意义。以工代赈是促进群众就近就业增收、提高劳动技能的一项重要政策,能为群众特别是农民工、脱贫人口等规模性提供务工岗位,是完善收入分配制度、支持人民群众通过劳动增加收入创造幸福生活的重要方式。广泛组织动员农村低收入人口参与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建设,及时足额发放劳务报酬,开展就业技能培训,激发其依靠自身劳动增收致富的内生动力,实现就地就近就业增收,是体现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一项重要政策。

(二)积极推动在政府投资重点工程项目实施以工代赈。重点工程项目投资规模大、受益面广、带动效应强,吸纳当地群众就业潜力巨大,是实施以工代赈的重要载体。各地各部门在谋划实施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时,要妥善处理好工程建设与促进当地群众务工增收的关系,尽最大可能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帮助当地群众通过就近务工实现就业增收。鼓励非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积极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创造更多就业岗位,扩大就业容量。通过以重点工程项目为载体实施以工代赈,践行共享发展理念、推动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提高劳动者素质、缩小城乡区域发展和收入差距、推动实现共同富裕。

二、实施范围

各建设领域行业主管部门作为牵头单位,分别负责结合我省重点工程实际,按照“归口管理、动态更新”的原则,在确保工程质量和符合进度要求的前提下,按照“应用尽用、能用尽用”的原则,结合当地群众务工需求,充分挖掘主体工程建设及附属临建、工地服务保障、建后管护等方面用工潜力,选择技术门槛低、入职培训简单、务工技能要求不高、带动群众就业好的建设内容,在平衡好建筑行业劳动合同制用工和以工代赈劳务用工之间关系的基础上,制定牵头领域重点工程项目实施以工代赈重点工程指导目录,明确具体建设内容和用工环节。省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国家政策,结合实施以工代赈过程中取得的成功经验和遇到的困难,适时调整指导目录。

(一)交通建设领域。高速铁路、普速铁路、城际和市域(郊)铁路、城市轨道交通、高速公路、沿边抵边公路、港航设施、机场、综合交通和物流枢纽等工程项目的场地仓储运输、绿化装修装饰、后勤服务保障、后期管理维护等附属配套建设内容和适合实施以工代赈的主体工程内容,单独设立以工代赈工程包,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相关单位适时调整指导目录〕

(二)水利建设领域。水库建设、大中型灌区新建和配套改造、江河防洪治理等工程项目的场地仓储运输、绿化装修装饰、后勤服务保障、后期管理维护等附属配套建设内容和适合实施以工代赈的主体工程内容,单独设立以工代赈工程包,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省水利厅会同相关单位适时调整指导目录〕

(三)能源领域。电力、油气管道、可再生能源等工程项目的场地仓储运输、绿化装修装饰、后勤服务保障、后期管理维护等附属配套建设内容和适合实施以工代赈的主体工程内容,单独设立以工代赈工程包,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省发改委会同相关单位适时调整指导目录〕

(四)农业农村建设领域。高标准农田、现代农业产业园等产业基础设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农产品冷链物流设施等工程项目的场地仓储运输、绿化装修装饰、后勤服务保障、后期管理维护等附属配套建设内容和适合实施以工代赈的主体工程内容,单独设立以工代赈工程包,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相关单位适时调整指导目录〕

(五)新型城镇化建设领域。城市更新、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城市排水防涝、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保障性住房、县城补短板强弱项、产业园区配套基础设施、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教育卫生文化体育旅游公共服务等工程项目的场地仓储运输、绿化装修装饰、后勤服务保障、后期管理维护等附属配套建设内容和适合实施以工代赈的主体工程内容,单独设立以工代赈工程包,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省住建厅会同相关单位适时调整指导目录〕

(六)生态环境领域。造林绿化、沙化土地治理、退化草原治理、水土流失和石漠化综合治理、矿山修复治理、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修复、河湖湿地保护修复、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和水生态修复等工程项目的场地仓储运输、绿化装修装饰、后勤服务保障、后期管理维护等附属配套建设内容和适合实施以工代赈的主体工程内容,单独设立以工代赈工程包,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省自然资源厅、水利厅、林草局会同相关单位适时调整指导目录〕

(七)灾后重建领域。基础设施恢复加固、生产条件恢复、生活环境恢复等工程项目的场地仓储运输、绿化装修装饰、后勤服务保障、后期管理维护等附属配套建设内容和适合实施以工代赈的主体工程内容,单独设立以工代赈工程包,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省住建厅会同相关单位适时调整指导目录〕

三、重点任务

(一)建立省级重点工程以工代赈项目库和本年度项目推进台账。省教育厅、生态环境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体育局、能源局、林草局、乡村振兴局等相关部门分别负责梳理列入国家和省中长期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工作计划的本领域三年内计划实施的重点工程项目,综合考虑工程项目特点、当地群众务工需求等,充分挖掘适合人工作业、劳动密集型的建设任务和用工环节,编制本领域省级三年滚动实施以工代赈重点工程项目,省发改委负责汇总建立省级三年滚动以工代赈重点工程项目库和本年度项目推进台账,项目库和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和定期调度,每年1月15日前省直各相关部门结合重点项目情况将调整后三年滚动项目表报省发改委汇总,每季度5日前省直各部门将本领域实施项目投资进度、吸纳务工群众和劳务报酬发放情况报省发改委汇总。市县政府参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建立本地区适用以工代赈的重点工程项目库和年度项目实施清单,每年年底前将本年度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报省发改委汇总。〔责任单位:省直各相关部门和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完成时限:长期实施,2022年12月末取得阶段性成果〕

(二)扎实做好实施以工代赈重点工程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单位编制重点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等前期要件时,在社会效益评价部分要设置专门章节或段落,对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建设内容和用工环节进行论证说明,对这部分内容的用工需求和劳务报酬进行测算,对项目带动当地群众就业增收、技能提升等成效作出专题分析,在投资估算部分明确采取以工代赈方式的工程名称,并单独列支劳务报酬估算总额,充分体现带动当地群众就业增收、技能提升等预期成效。项目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报告或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明确实施以工代赈的具体建设任务和用工环节及可向当地提供的就业岗位。有关部门要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批复文件中对项目吸纳当地群众务工就业提出相关要求。〔责任单位:省直各相关部门和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完成时限:长期实施,2022年12月末取得阶段性成果〕

(三)积极组织项目周边群众参与工程建设。一是项目沿线或周边县级政府要组织向村、居委会介绍拟建设的重点工程情况、适用以工代赈的建设内容和以工代赈政策,组织村、居委会摸底排查农村、城镇有意愿参与工程务工群众数量(分类统计农村劳动力、城镇低收入人口和就业困难群体)、群众务工技能(含当地市场价格)、群众务工意愿情况,形成较为详细的群众务工信息书面调查资料。二是项目业主单位、施工单位根据能够实施以工代赈建设任务和用工环节的劳务需求,按照就地就近原则,明确项目所在县域内可提供的就业岗位、数量、时间及劳动技能要求,并向所在县级政府书面告知用工计划。三是项目沿线或周边县级政府与业主单位、施工单位建立劳务沟通协调机制,根据项目单位和施工企业提供的用工需求及时开展政策宣讲,组织动员当地农村劳动力、城镇低收入人口和就业困难群体等参与工程建设,优先吸纳返乡农民工、脱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四是培育壮大并充分发挥劳务公司、劳务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作用,提高当地群众劳务组织化程度。五是项目业主单位督促指导施工单位做好当地群众务工合同签订、台账登记、日常考勤等实名制管理工作,其中适用以工代赈的建设内容用工情况的工程档案要单独装册保管。〔责任单位:省直各相关部门和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完成时限:长期实施,2022年12月末取得阶段性成果〕

(四)整合资源开展务工群众技能培训。一是项目沿线或周边县级政府统筹整合各类就业培训专项资金和培训资源,与业主单位、施工单位加强沟通协调,充分利用项目施工场地、机械设备等,采取“培训+上岗”、以工代训等方式,联合施工单位开展劳动技能培训和安全生产培训。二是县级政府和项目单位探索委托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院校开展培训,提升当地群众中小型机械设备操作技能和安全生产知识水平。三是县级政府依托实施以工代赈专项投资项目,有针对性地开展务工技能培训,为重点工程项目提前培养熟练劳动力。〔责任单位:省直各相关部门和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完成时限:长期实施,2022年12月末取得阶段性成果〕

(五)压实责任及时足额发放劳务报酬。项目单位在投资估算、概算、预算和招标环节对适用以工代赈的建设内容要按相关要求对劳务报酬单独测算,在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施工设计过程中明确对当地群众用工及劳务报酬发放要求。在招投标与合同签订环节对适用以工代赈部分设立当地群众用工和劳务报酬发放要求条款,约定以工代赈相关责任义务。施工单位要合理确定劳务报酬具体标准,最大幅度增加向当地群众发放的劳务报酬规模。施工单位负责以工代赈务工人员在施工现场的日常管理,建立统一规范的用工名册和劳务报酬发放台账,及时足额支付劳务报酬,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施工单位要建立劳务报酬发放具体名册,由务工群众签字确认,原则上应通过银行卡发放,并将劳务报酬发放台账送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坚决杜绝劳务报酬发放过程中拖欠克扣、弄虚作假等行为。监理单位要把以工代赈务工人员在施工现场的务工组织管理和劳务报酬发放等作为工程监理的重要内容。项目建成后,项目竣工验收单位要会同相关部门、业主单位、施工单位和项目所在地县级政府对以工代赈实施情况开展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项目竣工验收、审计决算的重要参考。〔责任单位:省直各相关部门和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完成时限:长期实施,2022年12月末取得阶段性成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省级以工代赈工作部门沟通协调机制,推进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项目实施以工代赈措施落地落实。省发改委联合相关部门和项目业主单位,围绕当地群众务工组织、劳务报酬发放、岗前技能培训等,对重点工程以工代赈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原则上每年要实现监管全覆盖,项目建成后,指导项目业主单位、施工单位对以工代赈作用发挥情况开展综合评价,把评价结果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因素。市县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参照国家和省级有关要求,强化对重点工程项目实施以工代赈工作支持和事中事后监管,加强与项目业主单位、施工单位的沟通衔接,落实好重点工程项目劳动技能培训和安全生产培训、劳务报酬发放监管、开展以工代赈作用综合评价等具体工作。发改部门要联合相关部门、项目业主单位等,围绕当地务工人员组织、劳务报酬发放、劳动技能培训和安全生产培训等,对重点工程项目以工代赈实施情况加强监管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责任单位:省直各相关部门和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完成时限:长期实施〕

(二)强化政策激励。省直各部门开通“绿色通道”,对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重点工程项目前期要件加快审批,优先保障用地需求。对重点工程项目实施以工代赈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地方,省级分解安排相关中央预算内投资、以工代赈专项投资时予以倾斜支持。〔责任单位:省直各相关部门;完成时限:长期实施〕

(三)加强投资支持。争取以工代赈中央预算内专项投资支持重点工程配套设施建设,谋划实施一批配套的通乡通村道路、中小型灌区等农田水利建设、农村小流域治理、桥涵闸洞更新改造等以工代赈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达到劳务报酬占中央资金30%以上,对其中劳务报酬占比更高的项目优先支持。省、市、县三级政府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统筹整合各级财政资金、地方政府债等,多渠道加大以工代赈投入力度。鼓励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依法依规为以工代赈相关项目提供融资支持。继续争取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工代赈任务方向)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加强以工代赈专项投资与重点工程项目的衔接。引导民营企业、社会组织和慈善基金等各类社会力量投入捐助资金等,采取以工代赈方式组织实施公益性帮扶项目。〔责任单位:省直各相关部门和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完成时限:长期实施〕

(四)加强评估和宣传。重点工程项目实施以工代赈工作成效纳入现有相关工作综合评价范围,对市县工作成效开展年度综合评价。省直相关部门将本领域重点工程项目实施以工代赈工作成效纳入现有相关考核评价范围。各相关部门和市县负责本领域和地区的政策宣讲解读,加大宣传推介力度,及时总结推广重点工程以工代赈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责任单位:省直各相关部门和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完成时限:长期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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