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漠河市龙河水库工程占地和淹没区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为推进漠河市龙河水库工程建设,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工程占地和淹没区范围
(一)枢纽工程区位于漠河市西林吉镇和图强镇境内,占地范围划定标准为:大坝上游从坝脚线向上游100米,下游从坝脚线向下游150米,左右岸从坝端外延100米;溢洪坝、鱼道和电站工程等其他建筑物管理范围从工程外轮廓线向外延30米。
(二)水库淹没区位于漠河市西林吉镇和图强镇境内,水库的正常蓄水位高程为459米。居民迁移线按正常蓄水位加1米安全超高即460米接20年一遇洪水回水水面线确定;耕(园)地征收线按正常蓄水位加0.5米安全超高即459.5米接5年一遇洪水回水水面线确定;林地和其他土地征收线按正常蓄水位高程459米确定;专项设施迁移线按相关行业标准确定。
具体范围以工程设计确定的占地红线和土地勘界成果为准。
二、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范围内,禁止新栽多年生经济作物和林木,禁止违法改变土地用途。
三、禁止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
四、项目法人应会同工程所在地政府,认真组织实施实物调查工作。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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