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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鼓励外商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2-06-16 16:0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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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鼓励外商投资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2月23日

哈尔滨市鼓励外商投资奖励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对外开放做好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黑政规〔2020〕6号)精神,进一步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外商投资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在哈完成企业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符合产业政策导向,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依法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含住宅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企业)。

二、奖励标准

(一)鼓励新设立及存量外商投资企业资金到位

对2021年1月1日以来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含外资并购项目)以及2021年1月1日以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年度实际到位外资金额达到500万美元(含)以上的,按其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折合人民币计算,下同)的2%予以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二)鼓励优质外资并购

鼓励境外投资者以并购方式在哈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参与在哈企业优化重组及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对2021年1月1日以来以并购方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年度实际到位外资金额达到500万美元(含)以上的,按其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的2%予以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三)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产

对2021年1月1日以来新增注册资本的外商投资企业,当年以现汇、利润再投资、资本公积或盈余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等方式实际到位外资金额达到500万美元(含)以上的,按其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的2%予以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当单个企业一年内同时满足(一)、(三)或(二)、(三)两项奖励时,按年度累计实际到位外资金额的2%予以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四)保障重大利用外资项目用地

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同等适用相关用地政策。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且符合黑龙江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的优先供应土地。

对实际投资金额超过1亿美元的制造业外商投资项目用地,统筹安排全市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对合理用地需求予以保障。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奖励的外资企业,须承诺5年内不迁离哈尔滨、不减少注册资本。

(二)年度实际到位外资金额,指境外投资者自2021年1月1日起,在一个会计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以现金形式的实际出资(不含投资性公司投资,不含股东贷款、实物、无形资产、股权、土地使用权出资),以纳入商务部外资统计的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为准。

(三)申报奖励的外资企业应当严格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

(四)本奖励办法可与黑龙江省鼓励外商投资奖励兼得。

四、申报材料

(一)奖励资金申报表(附件1);

(二)申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承诺书(附件2);

(三)申报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外汇主管部门FDI入账登记表或由具备法定资质的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报企业验资报告;

(五)申报企业认为有助于评审机构了解情况的其他材料,或评审机构认为企业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申报时间

采取分散申报、集中办理的方法办理。每年集中办理两次,上半年申报截止时间为7月25日,下半年申报截止时间为次年1月25日。

六、申报流程

(一)申请企业于资金到位后7个工作日后即可将申请材料和证明材料(一式三份,装订成册,加盖单位骑缝章)报送所在区县(市)招商主管部门。区县(市)招商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初审核,填报《外商投资奖励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3),连同企业上报的基础材料于8月10日和次年2月10日前报市企业投资服务局。

(二)市企业投资服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区县(市)招商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对有关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奖励企业名单,并将名单在市政府门户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奖励企业名单经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存在异议经规定程序核实认定后,市企业投资服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审定。

(三)资金拨付。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拨付资金。奖励资金通过省招商引资激励资金和市级财政统筹安排。

七、监督管理

(一)申报企业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完成相关监督检查、审计验收、绩效评价、调研统计等工作。

(二)获得奖励的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政政策和财务制度等相关规定,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应当于申请奖励的外资到账后持续在哈进行经营活动5年以上,且外资到账后5年之内不得减资撤离,否则须提前告知并退还享受的奖励资金。各区县(市)招商主管部门负责追回拨付的奖励资金。

(三)申报企业弄虚作假,采取虚报、伪造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奖励的,由区县(市)招商主管部门负责追回拨付的奖励资金,并记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各区县(市)的招商主管部门要严格做好审核工作,确保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合规和完整,并负责监督检查。

(五)每年1季度,受奖企业应将上年项目建设及经营情况报市企业和投资服务局。

八、实施期限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期暂定至2022年底,期满后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和经济发展形势需要,评估确定是否进行政策调整和延续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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