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财规〔2025〕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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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市)财政局,教育局:
为规范和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对《黑龙江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教育厅
2025年5月23日
附件
黑龙江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7号)、《黑龙江省教育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黑政办发〔2019〕50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5〕6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以下称补助经费),是指用于支持城乡义务教育发展的相关专项资金。本办法所称城市、农村地区划分标准:国家统计局最新版本的《统计用区划代码》中的第5—6位(区县代码)为01—20且《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中的第13位—15位(城乡分类代码)为111的主城区为城市,其他地区为农村。
第三条 补助经费管理遵循“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客观公正、规范透明,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支持方向
第四条 现阶段,补助经费支持方向包括:
(一)落实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1.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含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民办学校学生由学校按照获得的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执行国家统一制定的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含以2016年为基数核定的出版发行少数民族文字教材亏损补贴)。免费提供我省规定的地方课程教科书,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承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由中央、省、市县按规定比例分担,其中,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和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执行国家和省统一制定的标准,各市县可以结合实际分档确定非寄宿生具体生活补助标准;在此基础上,对人口较少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按照一定标准增加安排生活补助,补助标准执行国家统一制定的标准。
2.中央和省级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的生均公用经
费基准定额标准核定公用经费。城乡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国家统一制定的标准。同时,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的公用经费补助水平,提高二类、四类艰苦边远地区学校取暖费补助标准。公用经费补助资金用于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完成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校内课后服务及其他日常工作任务等方面支出,具体支出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中央、省、市县按照国家规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补助标准、学生人数及分担比例核定的公用经费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临时聘用人员工资等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支出。高于国家规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补助部分,由市县自行承担,具体支出方向由市县自行确定。
3.巩固完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支持公办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执行国家统一制定的公办学校校舍单位面积补助测算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与市县按规定比例分担。每年由省教育厅组织各市县申报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项目,并从项目库中择优确定项目。各市县教育局要建立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项目库,编制年度项目规划,做好项目谋划储备工作。
4.综合奖补资金用于支持省委、省政府明确的推进教育数字化、开展青少年近视眼防控等义务教育领域急需必要项目,每年由省教育厅组织各市县申报项目,并从项目库中择优确定项目。其中,对上年度审计、财会监督等监督检查发现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存在重大问题的市县,暂停参与项目申报,待完成整改再视情况参与项目申报。
(二)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国家和省级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中央和省级财政根据在岗特岗教师人数,按照国家和省统一制定的人均补助标准核定特岗教师工资性补助资金。其中:国家“特岗计划”教师由中央财政给予工资性补助,省级“特岗计划”教师由省级财政给予工资性补助。每年中央和省级财政将根据各市县上年度计划招聘实际到岗的特岗教师人数,对未完成招聘计划的市县据实清算。各市县教育、财政部门要将特岗教师工资纳入“三保”支出范围,通过统筹自有财力和上级补助资金保障特岗教师与当地公办学校同岗位同职级在编教师享受同等待遇,其中,特岗教师工资高于国家和省规定的人均工资性补助标准部分,由市县自行承担。
(三)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1.我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范围分为国家计划地区和地方计划地区。现阶段,按照《教育部等七部门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教财〔2022〕2号)要求,国家计划地区为龙江县等11个原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不含县城),地方计划地区为我省已经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边境县、脱贫县、革命老区县等。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执行不低于国家统一制定的标准,国家计划地区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按照受益学生人数、实际在校天数及国家统一制定的标准核定。地方计划地区所需经费,由中央或省级财政在地方落实基础标准后下一年度给予生均定额奖补。
2.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国家和地方计划地区教育、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管理,确保营养膳食补助资金全额用于为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学生用餐。不得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严禁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
3.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测算所需的受益学生人数、实际在校天数等基础数据来源于全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信息系统,国家和地方计划地区学校要及时准确填报基础数据信息,国家和地方计划地区教育局要严格审核比对学校上报的受益学生人数、实际在校天数等基础数据,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第五条 每年度补助经费涉及的相关补助标准和计算方法,按规定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在执行国家统一制定的标准上,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义务教育改革发展实际以及财力状况,适时调整相关补助标准、分配因素,并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现行分配因素和计算方法详见附表,补助标准另行发文确定。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分配公式为:某市县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资金+特岗教师工资性补助资金+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使用
第六条 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补助资金、免费教科书补助资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特岗教师工资性补助资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根据义务教育学校在校学生人数、实际在校天数、特岗教师人数等基础数据采取因素法分配。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补助资金、城乡义务教育综合奖补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
第七条 补助经费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共同管理。省教育厅负责对资金测算需要的义务教育在校学生人数、实际在校天数、教师人数等基础数据进行审核,同时建立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和城乡义务教育综合奖补项目库,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及项目绩效目标,会同省财政厅履行报省政府审批程序。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共同研究分配方案,根据相关资金分担比例,落实省级所需资金,配合省教育厅履行资金分配方案报省政府审批程序,根据省政府批复意见拨付下达市县资金,督促市县财政部门落实应配套资金。补助资金下达后,各市县比照省级做法,补助经费由市县财政局、教育局共同管理,各市县教育局负责对资金测算需要的义务教育在校学生人数、实际在校天数、教师人数等基础数据进行审核,同时建立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和城乡义务教育综合奖补项目库,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及项目绩效目标,会同财政局履行报当地政府审批程序。各市县财政局会同教育局共同研究分配方案,根据相关资金分担比例,落实市县应配套资金,配合教育局履行报当地政府审批程序。
第八条 各市县在收到省级下达资金后三十日内要将资金分配下达到各学校,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将根据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资金分配下达情况对超期下达的市县进行通报。
第九条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执行。其中国家课程教科书和学生字典、地方课程教科书由省教育厅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统一组织采购。
第十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在分配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补助资金、城乡义务教育综合奖补资金时,重点向脱贫地区、民族地区、边境地区等倾斜。省教育厅要做好与发展改革部门安排基本建设项目等各渠道资金的统筹和对接,防止资金、项目安排重复交叉或缺位。
第十一条 各市县财政局、教育局应当落实经费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强区域内相关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和使用,兼顾不同规模学校运转的实际情况,向乡镇寄宿制学校、乡村小规模学校、教学点、薄弱学校倾斜,保障学校基本需求。加强学校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规范学校财务管理,确保补助经费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各市县教育局要合理界定受助学生比例,提高资助的精准度,统筹落实好特岗教师在聘任期间的工资津补贴等政策,同时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辖区内学校校舍进行排查、核实,结合本地学校布局调整等规划,编制校舍安全保障总规划和年度计划,按照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项目管理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项目,项目实施和资金安排情况,要逐级上报省级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各学校应当健全预算管理制度,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使用公用经费,既要保证开展日常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基本支出,又要适当安排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所需的活动经费支出;完善内部经费管理办法,细化公用经费等支出范围与标准,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建立规范的经费、实物等管理程序,建立物品采购登记台账,健全物品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做好给予个人有关补助的信息公示工作,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十三条 各市县财政局、教育局及学校要加强资金绩效管理,建立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评价,覆盖资金绩效管理全过程。
第十四条 各市县财政局、教育局要落实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各市县教育局事前要对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必要性进行研究论证,根据政策目标、资金规模和发展导向,组织学校编报可量化、可衡量、可定性的绩效目标,作为纳入预算的前置要件。组织开展事中绩效运行监控,对监控中发现政策导向偏离绩效目标及管理漏洞,及时纠正偏差,同时加快项目实施和资金支出进度。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要组织学校对照设定的绩效目标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落实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各市县财政局事前要对教育局组织编报的绩效目标进行复核,对不合理、不符合政策规定的绩效目标提出修改意见,对绩效目标进行调整。要加强事中绩效运行监控,配合教育局及时纠正偏差。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要对教育局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复核,会同教育局开展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并视情况选择部分项目资金组织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各学校要根据政策目标、资金规模和发展导向开展事前评估,并将事前绩效评估结果作为申请预算的必备要件。在预算执行过程中,依规组织开展项目实施,按项目进度及时支付资金。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及时向教育局报送绩效自评价结果。
第十五条 各市县财政局、教育局应当在规定时限将补助经费绩效自评价报告报送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应及时将各市县绩效自评价报告汇总后形成资金绩效评价总报告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对省教育厅整体绩效评价报告进行抽查核实,视情况委托第三方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检查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财会监督
第十七条 各市县财政局要依法履行财会监督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落实学校财务、会计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责任,常态化开展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配合。各市县教育局要依据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加强对资金支付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对审计部门发现的问题组织整改。各学校应切实履行资金使用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财会监督,对项目实施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以及绩效结果负责。
第十八条 各市县财政局、教育局及学校严禁将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各市县财政局、教育局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申报使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在项目资金审核管理、分配使用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市县财政局、教育局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当年补助经费申报材料报送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负责。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适时对各市县政策落实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抽查监督,发现问题严肃处理,视情况进一步采取约谈、通报、扣减预算等措施,强化监督震慑。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工作总结,包括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地方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等。此外,相关县(市)要单独报送上年度本地区获得的中央和省级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结转结余情况。
(二)当年工作计划,包括当年工作目标和资金区域绩效目标、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绩效指标要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
逾期未报送申报材料的市县,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将在安排当年相关基础教育类专项资金时予以限制。
第二十条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结转结余资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各市县财政局、教育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1年。《黑龙江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黑财规〔2024〕13号)同时废止。
附:分配因素和计算方法
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