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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高等院校、中职学校等毕业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通知

黑人社规〔2023〕6号

日期:2024-04-12 17:42 来源: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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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省直各部门,中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新时代人才工作精神,加强青年人才、后备人才培养,根据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及各系列(专业)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等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含自由职业者)的高等院校、中职(高中)学校毕业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取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学历(学位)的高等院校、中职(高中)学校毕业生,经考核合格,可直接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一)中职(高中)学校毕业,见习1年期满,可聘任员级专业技术职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可聘任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大学专科毕业,见习1年期满,可聘任员级专业技术职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可聘任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大学本科毕业,见习1年期满,可聘任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硕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可聘任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可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五)博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可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可申报参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个别职称系列(专业)评价标准对学历、资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有特殊规定的,从其执行。

二、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职称系列(专业),可按规定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但不授予任职资格,任职资格须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任职时间以通过考试取得资格时间为准。非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职称系列(专业),在按规定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同时,由个人填报《黑龙江省高等院校、中职学校等毕业生专业技术职务定职表》(附件)提出申请,按管理权限直接授予相应初级或中级任职资格。

三、从事岗位有职业资格准入要求的,应按规定取得准入类职业资格,同时可根据国家和我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认定关系,视同取得相应职称。其中,取得职业资格后未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不予计算专业技术工作年限。

四、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和职称认定工作,实现岗位聘用与职称制度的有序衔接;对于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以及通用性强、广泛分布在各社会组织的职称系列(专业)和新兴职业,可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采用评聘分开的方式开展职称认定。

五、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后,如从事岗位专业发生变化,在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经考核合格,可按照从事专业与所学专业一致或相近的原则重新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六、聘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岗位除外)可不作专业一致或相近要求;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应坚持专业一致或相近,具体按照《关于规范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与所学专业不一致申报晋升职称问题的通知》(黑人社规〔2023〕5号)有关规定执行。

七、在毕业院校、学习方式(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国(境)外学习经历等方面同等对待,不得将其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授予任职资格的限制性条件。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分别按照中专、大专、本科学历毕业生享受同等待遇。

八、高等院校、中职(高中)学校毕业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考核合格,仅限于聘任初级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须按规定经评审委员会评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任职资格。

九、各地各部门(单位)可按照职称管理权限,结合各职称系列(专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制定具体考核细则,做好高等院校、中职(高中)学校毕业生(含流动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及任职资格授予工作。

十、本通知由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自2024年度起施行。

附件:黑龙江省高等院校、中职学校等毕业生专业技术职务定职表

黑人社规6号-附件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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