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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体育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深化体育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人社规〔2022〕12号

日期:2023-03-23 17:1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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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体育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省直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人社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深化体育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76号)精神,加快推进全省体育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我们研究制定了《黑龙江省深化体育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体育局

2022年12月27日

黑龙江省深化体育专业人员

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体育专业人员评价制度,根据国家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及人社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深化体育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7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二十大精神,按照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总体部署,围绕加快推进体育强国、体育强省建设,遵循体育人才成长规律,突出体育行业特点,以科学评价为核心,促进体育人才发展为目的,培养造就高素质、高水平的体育人才队伍,建立健全符合体育专业人员特点的科学化、规范化、社会化的职称评价制度,为推动全省体育事业繁荣发展提供人才支持和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管人才、服务发展。始终坚持党对体育事业的领导,按照突出政治方向、创新能力和实际贡献的要求,落实全民健身国家战略,最大限度释放和激发体育专业人员创新创造创业活力,充分发挥体育专业人员在认识世界、把握规律、传承文明、创新理论、资政育人、服务社会的重要作用。

——坚持尊重规律、科学评价。遵循体育人才成长规律,把握体育专业人员特点,分级分类完善评价标准,坚持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影响、实际效果为衡量标准,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改变重“量”轻“质”状态和成果功利化导向,构建分类合理、标准科学的评价体系。

——坚持问题导向、改革创新。针对当前体育专业人员职称制度存在的评价标准单一、评价机制不完善等突出问题,充分发挥各级职能部门、体育类社会组织、用人主体在职称评审中的重要作用,创新体育人才评价机制,精准发力,分类施策,充分激发体育专业人员活力,提升体育专业人员职称评审质量和水平,增强体育人才的成就感和获得感。

二、主要内容

通过进一步健全评价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衔接培养使用、加强服务监管,形成设置合理、评价科学、管理规范、社会和业内认可的体育专业人员职称制度。

(一)健全评价体系。体育专业人员职称设置体育教练员和运动防护师专业类别,体育教练员指培养、训练运动员和指导群众参与全民健身活动的专业人员,运动防护师指从事运动损伤和运动疾病预防、评估、急救、治疗、康复的专业人员,根据体育事业发展实际动态调整职称专业设置。体育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其中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体育教练员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的名称分别为初级教练、中级教练、高级教练、国家级教练,运动防护师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的名称分别为初级运动防护师、中级运动防护师、高级运动防护师、正高级运动防护师。原三级、二级教练对应初级教练,原一级教练对应中级教练,原高级教练、国家级教练职称名称不变,取得初级教练职称时间自取得原三级教练职称算起。体育专业人员职称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关系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完善评价标准。坚持把品德放在体育专业人员评价首位,重点考察体育专业人员的职业道德,维护体育竞赛的公平竞争,不存在反兴奋剂工作规定的不当行为。以体育教练员、运动防护师职业属性和岗位需求为基础分别制定评价标准,体育教练员着重评价其提高执教对象运动水平的能力,运动防护师着重评价其开展运动损伤预防、评估、急救、治疗和康复指导的能力。破除唯学历、唯论文等倾向,重点考察体育专业人员的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创造性,突出对代表性成果的评价,包括执教总结、体育器械装备发明专利、运动防护案例等,不搞简单量化。业绩特别突出、作出重大贡献的优秀体育人才,以及引进到我省工作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体育人才,可按规定申报破格晋升高级职称。优秀运动员退役后从事体育训练教学的,可根据其取得的运动成绩直接申报相应层级体育教练员职称。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体育专业人员,侧重考察工作实绩。

在此基础上,根据国家《教练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和《运动防护师职称评价基本标准》分别制定《黑龙江省体育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附件1)和《黑龙江省运动防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附件2)。

(三)创新评价机制。丰富职称评价方式,注重引入社会评价,对特殊人才通过特殊方式评价,不断提高职称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等制约,创造便利条件,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体育类社会组织、自由职业体育专业人员职称申报渠道,执行全省统一的条件标准。逐步探索制定职称与全国性体育类社会组织、国际体育组织人才评价结果互认的有关政策。

(四)衔接培养使用。充分发挥职称对提高体育人才培养质量的导向作用,紧密结合体育领域人才需求,促进体育专业人员知识更新,推动重点专业、重点领域体育人才职业发展。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体育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聘。用人单位应结合用人需求,根据职称评价结果合理使用体育专业人员,实现职称评价结果与体育专业人员聘用、考核、晋升等有效结合,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五)加强服务监管。优化职称评审服务,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简化申报手续和评审环节,为申报人员提供高效便捷优质的服务。省级体育部门或符合条件的体育类社会组织经授权可组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严格执行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制度,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健全职称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和工作规则,严肃职称评审工作纪律。建立职称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建立职称评审回避制度、公示制度、随机抽查和巡查制度,建立复查、投诉机制,加强对职称评审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对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化体育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对完善人才评价机制、推动人才队伍建设的意义,明确分工、协调配合,加强对上沟通和对下引导。人社部门要发挥好牵头抓总作用,做好政策研究制定和综合管理,体育部门要履行行业主管职责,按规定做好评审组织实施工作,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二)稳步审慎实施。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妥善做好政策衔接工作,细化工作措施,严格按照本方案开展职称评审工作,并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读、思想引导工作,动员广大体育专业人员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充分调动体育专业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

(三)强化政策落实。各地要按照实施方案统筹谋划,做好政策落实、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加强政策宣传解读,统一把握政策标准,发挥评价的正向激励和引导作用,确保政策落地见效。要充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营造有利于体育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良好社会舆论氛围,及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让改革成果更好地惠及广大体育人才。

附件:1.黑龙江省体育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

      2.黑龙江省运动防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

附件1

黑龙江省体育教练员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体育教练员的品德、能力、业绩,根据人社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深化体育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76号)及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价标准。

第二条 专业划分

竞技体育、体能训练、群众体育。

第三条 适用范围

全省从事体育运动员培养训练、竞赛指导及群众健身指导、竞赛组织的体育专业人员。

第四条 资格名称

体育教练员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初级教练、中级教练、高级教练、国家级教练。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体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奉献精神,遵守反兴奋剂工作规定。

二、从事体育项目训练和指导工作,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授技育人能力,切实履行教练员岗位职责和义务。

三、具备从事教练员工作必备的身心条件,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胜任本职岗位工作,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四、按照要求完成岗位培训。

第六条 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第七条 现有最高层级职称在本专业岗位聘任1年以上,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档次。

第八条 学历与资历

一、初级教练

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教练工作满1年;或具备硕士学位。

二、中级教练

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初级教练职称后,从事教练工作满5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取得初级教练职称后,从事教练工作满4年;或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初级教练职称后,从事教练工作满2年;或具备博士学位。

三、高级教练

取得中级教练职称后,从事教练工作满5年;或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中级教练职称后,从事教练工作满2年。

四、国家级教练

取得高级教练职称后,从事教练工作满5年。

第九条 优秀运动员退役后从事相同专业体育教练训练工作满1年,可不受任职年限限制,直接申报晋升相应层级职称,成绩不重复累计计算。

一、中级教练。取得奥运会(含冬奥会,下同)录取名次或取得亚运会(含亚洲冬季运动会,下同)、全国运动会(含全国冬季运动会,下同)前3名的退役运动员。

二、高级教练。曾取得奥运会冠军的退役运动员。

第十条 长期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累计达15年以上的体育专业人员,可在规定“申报条件”基础上,提前1年申报参加高一级别职称评审。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

一、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或学术成果的。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处分期未满的。

三、已经离退休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能申报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二条 初级教练

一、竞技体育教练员

(一)基本掌握体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技能,了解体育项目训练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能够较熟练运用训练教学方法、手段,具备完成体育项目基础性训练和比赛任务的实际能力。

二、体能教练员

(一)能够指导运动员改善身体形态和功能,提高身体机能和运动素质,在运动员提升过程中起到基本的保障作用,主管训练的运动员须达到黑龙江省运动队体能锻炼标准。

(二)基本了解体育专业理论和知识,体育项目训练技术手段和方法、训练竞赛的研究应属于体能训练领域。

三、群众体育教练员

(一)基本了解群众体育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技能,了解群众体育项目训练领域国内外发展现状和趋势。

(二)具备完成群众健身指导任务的实际能力,执教人数2年内每年都在50人以上。了解群众体育工作的一般知识,初步掌握群众体育锻炼和比赛的理论与方法,能够承担群众体育活动的技能传授、健身指导和竞赛组织工作。

(三)获得县(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

第十三条 中级教练

一、竞技体育教练员

(一)掌握体育专业理论和知识、技能,熟悉体育项目训练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具备培养、指导初级教练的能力。

(三)优秀运动队教练员,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1.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1人(次)全运会前6名,或相应级别除全运会外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前3名。

2.培养出3名运动健将。

(四)体育运动学校教练员,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1.训练1年以上的运动员,4人输送至上级训练组织,输送后4年内有3人获黑龙江省相应级别最高水平比赛前3名。

2.培养出2名运动健将。

二、体能教练员

(一)掌握体能训练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技能,熟悉体能训练领域国内外发展现状和趋势,了解专项技能并熟知具体的体能训练方法,主管训练的运动员须达到黑龙江省运动队体能锻炼标准。

(二)能够服务于各级优秀运动队,为其提供体能训练指导,能够独立设计体能训练方案和计划。

(三)具备培养、指导初级教练的能力。

(四)具备完成较复杂体能训练指导任务的实际能力,训练1年以上,或训练1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4年内,至少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1.5人(次)省运会冠军,集体项目省运会前3名。

2.3人(次)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总决赛)前3名,集体项目全运会或全国顶级联赛前8名。

三、群众体育教练员

(一)基本掌握群众体育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技能,熟知群众体育项目训练领域国内外的发展现状和趋势。

(二)掌握群众体育工作的一般知识、群众体育锻炼和比赛的理论与方法,能够承担群众体育活动的技能传授、健身指导和竞赛组织工作。

(三)具备培养、指导初级教练员的能力,获得市(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

(四)至少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1.训练2年以上的人员,1人(次)全国性群众体育单项比赛亚军(二等奖),或1人(次)省级单项比赛冠军(一等奖)。

2.训练1年以上的人员,4人输送至上级训练组织,输送后4年内有3人在省级各类群众体育项目竞赛中获冠军(一等奖)。

3.具有相对固定的执教人群、执教地点、执教项目,执教人数5年内每年都在100人以上。所指导的人员5年内有20人获得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受众人群的体质和运动能力得到增强,在群众体育活动中产生一定的效果和影响,取得一定社会效益。

第十四条 高级教练

一、竞技体育教练员

(一)系统掌握体育专业理论知识,掌握体育项目训练的前沿技术手段和方法,能够承担本项竞技体育运动的技术传授、专项训练和竞赛指导工作。

(二)具备培养、指导初、中级教练的能力。

(三)取得1项以上运动员培养训练、竞赛指导方面的代表性成果,被相关部门(或社会组织)采纳、认可或应用,经评审委员会专家认定,具有较高水平理论研究或实践指导价值。

(四)优秀运动队教练员,至少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1.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或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4年内,3人(次)获奥运会前8名,或5人(次)获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总决赛)前8名,或1人(次)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总决赛)前3名,或1人(次)全运会冠军,或2人(次)获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总决赛)冠军,团体项目全运会前3名(集体球类项目前12名),或团体项目全国顶级联赛冠军(集体球类项目前8名)。

2.训练1年以上的运动员,向上级训练组织输送9人并有3人代表国家队参加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总决赛)、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总决赛)或有1人代表国家参加奥运会比赛。

3.创破奥运会项目世界纪录1次,或创破非奥运项目世界纪录2人(次),或创破奥运项目世界青年纪录、亚洲纪录、全国纪录2人(次)。

4.培养出6名运动健将。

(五)体育运动学校教练员,向上级训练组织输送9人以上,同时至少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1.训练1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7年内在全国最高水平比赛获2人(次)冠军或3人(次)前3名,团体项目获前8名(集体球类项目获前12名);或亚运会或全运会2人(次)前3名。

2.训练1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4年内在全国青年最高水平比赛中获2人(次)冠军(团体项目、集体球类项目获前3名)。

3.训练1年以上的运动员,在全国青少年儿童最高水平比赛中获3人(次)冠军或在省运会比赛中获6人(次)冠军(集体球类项目获2次冠军)。

4.训练1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有3人(次)入选国家队;或1人(次)代表国家参加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总决赛)、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总决赛)或奥运会比赛。

二、体能教练员

(一)系统掌握体能训练专业理论知识,掌握国内外体能训练的前沿技术手段和方法,熟知运动员和运动项目的特点,能够对测试数据进行有效处理,主管训练的运动员须达到黑龙江省运动队体能锻炼标准。

(二)能够使运动员具备高质量的体能训练动作模式,具备基本的身体灵活性和稳定性,使运动员的身体符合本项目专项比赛的要求。

(三)具备培养、指导初、中级教练的能力。

(四)取得1项以上体能训练指导和运动素质提升方面的代表性、标志性成果,被相关部门(或社会组织)采纳、认可或应用,经评审委员会专家认定,具有较高水平理论研究或实践指导价值。

(五)长期从事体能训练工作,其训练2年的运动员,或训练2年的运动员输送后4年内业绩比较突出,同时至少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1.5人(次)获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总决赛)前8名。

2.2人(次)获亚运会、亚洲锦标赛或亚洲杯(总决赛)前3名。

3.全运会2人(次)冠军或3人(次)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总决赛)冠军,或团体项目全运会2次前3名(集体项目2次前12名),或全国顶级联赛2次冠军(集体球类项目2次前8名)。

4.训练的运动员创破奥运会项目世界纪录2次,或创破非奥运项目世界纪录3人(次),或创破奥运项目世界青年纪录、亚洲纪录、全国纪录3人(次)。

5.向上级训练组织输送11人并有5人代表国家队参加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总决赛)、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总决赛)或有2人代表国家参加奥运会比赛。

三、群众体育教练员

(一)掌握群众体育锻炼和比赛的理论与方法,能够承担本项群众体育活动较高水平的技能传授、健身指导和竞赛组织工作。

(二)掌握体育类社会组织管理的理论与方法,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组织能力,能够指导基层体育类社会组织的工作并取得较为良好的成效。

(三)具备培养、指导初、中级教练员的能力,获得省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

(四)取得1项以上群众健身指导和竞赛组织方面的代表性、标志性成果,被相关部门(或社会组织)采纳、认可或应用,经评审委员会专家认定,具有较高水平理论研究或实践指导价值。

(五)长期从事群众体育训练工作,业绩比较突出,至少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1.训练2年的人员,或训练2年的人员输送后4年内,有1人在全运会群众体育项目比赛中获亚军(二等奖),或1人(次)在全国性群众体育单项比赛中获冠军(一等奖)。

2.训练1年以上的人员,9人输送至上级训练组织,并有7人在省级各类群众体育项目竞赛中获冠军(一等奖)。

3.具有相对固定的执教人群、执教地点、执教项目,执教人数5年内每年都在150人以上。所指导的人员5年内有20人获得市(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受众人群的体质和运动能力得到明显增强,在组织群众体育活动中产生较大的效果和影响,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

第十五条 国家级教练

一、竞技体育教练员

(一)系统掌握体育专业理论和知识,全面掌握体育项目训练技术手段和方法,能够承担本项竞技体育运动较高水平的技术传授、专项训练和竞赛指导工作。

(二)具备培养、指导高级及以下教练的能力。

(三)取得2项以上运动员培养训练、竞赛指导方面的代表性、标志性成果,被相关部门(或社会组织)采纳、认可或应用,经评审委员会专家认定,具有较高水平理论研究或实践指导价值。

(四)优秀运动队教练员,至少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1.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或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4年内,获得1人(次)奥运会前3名,或2人(次)奥运会前8名,或3人(次)除奥运会以外世界最高水平比赛冠军,或4人(次)亚洲最高水平比赛冠军,或5人(次)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冠军。

2.训练1年以上的运动员,20人输送至上级训练组织并有5人代表国家参加世界和亚洲最高水平比赛,获得2人(次)奥运会前3名(团体项目取得奥运会前6名),或3人(次)奥运会前8名,或3人(次)除奥运会以外世界最高水平比赛冠军、4人(次)亚洲最高水平比赛冠军、5人(次)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冠军(集体球类2次)。

(五)体育运动学校教练员,向上级训练组织输送20人,同时至少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1.训练1年以上运动员,输送后7年内在全国最高水平比赛中获4人(次)冠军(团体项目3次前3名,集体球类项目3次前8名);或亚运会3人(次)冠军、全运会2人(次)冠军。

2.训练1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4年内在全国青年最高水平比赛中获5人(次)冠军(团体项目获2次冠军、集体球类项目获1次冠军)。

3.训练1年的运动员,在全国青少年儿童最高水平比赛中获5人(次)冠军(团体项目、集体球类项目2次冠军)或在省运会比赛中获10人(次)冠军(团体项目、集体球类项目3次冠军)。

4.训练1年的运动员,输送后有5人(次)入选国家队;或5人(次)代表国家参加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或奥运会比赛并获录取名次。

二、体能教练员

(一)全面掌握体能测试仪器使用、测试结果分析等体育专业理论知识,全面掌握体育项目训练技术手段和方法,主管训练的运动员须达到黑龙江省运动队体能锻炼标准。

(二)能够综合分析运动员特点,正确分析运动员运动项目和运动阶段的特点,具体确定体能训练方案和体能训练目标,安排合理体能训练内容,诊断体能训练漏洞并及时进行修正。

(三)具备培养、指导高级及以下教练的能力。

(四)取得2项以上体能训练指导和运动素质提升方面的代表性、标志性成果,被相关部门(或社会组织)采纳、认可或应用,经评审委员会专家认定,具有较高水平理论研究或实践指导价值。

(五)长期从事体育体能训练工作,业绩突出,同时至少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1.训练2年的运动员,或训练2年的运动员输送后4年内获得2人(次)奥运会前3名,或3人(次)奥运会前6名,或5人(次)世界、亚洲、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冠军。

2.训练1年以上的运动员,25人输送至上级训练组织,并有7人代表国家参加世界和亚洲最高水平比赛,获得3人(次)奥运会前3名或4人(次)奥运会前6名,或5人(次)奥运会前8名,或6人(次)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冠军(集体球类3次)。

三、群众体育教练员

(一)较系统掌握群众体育锻炼和比赛的理论与方法,在本项群众体育活动的技能传授和健身指导中取得显著成效,或在发展民族、民间传统体育活动中具有特殊技能和突出成就。

(二)较系统地掌握体育类社会组织管理的理论与方法,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承担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全国行业、系统的群众体育活动的组织工作,或在国家部委全国性群众体育方面评比中获得先进个人称号。

(三)具备培养、指导高级及以下教练员的能力,获得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

(四)取得2项以上群众健身指导和竞赛组织方面的代表性、标志性成果,被相关部门(或社会组织)采纳、认可或应用,经评审委员会专家认定,具有较高水平理论研究或实践指导价值。

(五)至少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1.训练2年的人员输送后4年内,获得1次世界级比赛前3名,或2次世界级比赛前八名,或3次亚洲、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冠军。

2.训练1年的人员,20人输送至上级训练组织,并有5人进入国家队(无国家队项目须有5人代表国家参加世界和亚洲最高水平比赛),获得2次世界级比赛前3名,或3次世界级比赛前8名,或3人(次)获得亚洲、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冠军。

3.具有固定的执教人群、执教地点、执教项目,执教人数5年内每年都在300人以上。所指导的人员5年内有20人获得省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受众人群的体质和运动能力得到明显增强,在组织群众体育活动中产生较大的效果和影响,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标准中所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须同时具备,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计算,涉及的“以上”均含本级(本数)。

第十七条 本标准中涉及的业绩成果须为本专业领域内且为在现有最高层级职称资格后取得的,其中优秀退役运动员服役期间取得成绩在首次参评时可予认定。

第十八条 本标准中的“竞技体育教练”是指指导运动员日常训练、制定实施比赛技战术策略的教练,其在体育专业理论和知识、体育项目训练技术手段和方法、训练竞赛的研究、代表性成果等方面的成果应属于竞技体育训练领域。

第十九条 本标准中的“体能教练”是指指导运动员改善身体形态和功能、提高身体机能和运动素质的教练,其在体育专业理论和知识、体育项目训练技术手段和方法、训练竞赛的研究、代表性成果等方面的成果应属于体能训练领域。

第二十条 本标准中的“群众体育教练”是指指导群众参与全民健身活动的教练,其在体育专业理论和知识、体育项目训练技术手段和方法、训练竞赛的研究、代表性成果等方面的成果应属于群众体育领域。

第二十一条 体育教练员职称评审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申报人应参加工作单位、工作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体育部门组织的职称评审。

第二十二条 征调(入选)国家队并连续在岗1年以上的体育教练员,在国家队期间可通过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或国家队组建单位申报相应层级体育教练员职称,获取职称后由其人事关系所在省(区、市)的相应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予以认定。

第二十三条 本标准中“比赛”均指国家体育总局和黑龙江省体育局认可的比赛,主要包括以下赛事:

一、世界最高水平比赛为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总决赛)。

二、亚洲最高水平比赛为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总决赛)。

三、全国最高水平比赛为全国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总决赛)、球类全国顶级联赛。

四、以其他名称组织的单项最高水平比赛经国家体育总局认定可作为世界、亚洲、全国最高水平比赛。

五、全国青年最高水平比赛、全国青少年儿童最高水平比赛为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全国运动会青年组、全国最高水平比赛青年组、全国单项青年、少年儿童锦标赛。

六、黑龙江省相应级别最高水平比赛为省运会、省(学生)青年运动会、省学生运动会,以及经省级体育部门认定的以其他名称组织的单项最高水平比赛。

第二十四条 本标准中的“输送”,指体育教练员将自己所培养的运动员向更高层次体育训练组织(含体育类社会组织)输送进行更高水平的培养。以下情况认定为有效输送:

一、运动员输送至市(地)级训练组织须曾代表县(区)训练组织参赛并取得前3名成绩,且已代表市(地)级训练组织参赛。

二、运动员输送至省级训练组织的必须曾参加省级比赛的且为在编运动员;无省级专业运动队项目的须代表省队参加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取得录取名次。

三、体育类社会组织须为曾有运动员(队)代表黑龙江省、黑龙江省内市(地)分别参加第十八条所列国家级、省级比赛的在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

第二十五条 集体球类项目为篮球、排球、足球、冰球、手球、橄榄球、曲棍球、水球、垒球、棒球。集体球类项目、团体项目同一比赛中2人以上获得同一名次,按取得1次有效竞赛成绩计算。

第二十六条 本标准中的黑龙江省运动队体能锻炼标准为黑龙江省体育局针对黑龙江省专业运动队运动员制定的各个项目体能锻炼标准。

第二十七条 本标准中所获得成绩的运动员,应代表黑龙江省在国家体育总局进行注册;群众体育运动员户籍地应在黑龙江省;学生运动员学籍应在黑龙江省。

第二十八条 本标准中“采纳”是指代表性成果转化为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训练健身指导、评价评估标准等方面内容。“认可”是指代表性成果获得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肯定性意见。“应用”是指代表性成果在运动员培养训练、群众健身指导实践领域取得积极成效。

第二十九条 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大专、本科学历申报。

第三十条 申报人员取得与本标准规定的业绩成果层次或水平相当的成绩,经本专业正高级职称专家、市(地)级以上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可比照相应评审条件参加评审。

第三十一条 优秀体育教练员可不受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申报破格晋升高级职称,具体按照黑龙江省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破格晋升高级职称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标准由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体育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度起施行。

附件2

黑龙江省运动防护师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运动防护师的品德、能力、业绩,根据人社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深化体育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76号)及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价标准。

第二条 专业划分

运动医学、运动康复学、运动人体科学。

第三条 适用范围

全省体育训练组织(含体育类社会组织)从事运动防护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资格名称

运动防护师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初级运动防护师、中级运动防护师、高级运动防护师、正高级运动防护师。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体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奉献精神,遵守反兴奋剂工作规定。

二、从事运动损伤和疾病预防、评估、急救、治疗、康复的专业人员,具备运动医学、运动康复学、运动人体科学、针灸推拿、康复治疗技术等相关专业背景和运动防护能力。

三、具备从事运动防护工作必备的身心条件,切实履行运动防护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四、按照要求完成岗位培训。

第六条 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第七条 现有最高层级职称在本专业岗位聘任1年以上,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档次。

第八条 学历与资历

一、初级运动防护师

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运动防护工作满1年;或具备硕士学位。

二、中级运动防护师

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初级运动防护师职称后,从事运动防护工作满5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取得初级运动防护师职称后,从事运动防护工作满4年;或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初级运动防护师职称后,从事运动防护工作满2年;或具备博士学位。

三、高级运动防护师

取得中级运动防护师职称后,从事运动防护工作满5年;或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中级运动防护师职称后,从事运动防护工作满2年。

四、正高级运动防护师

取得高级运动防护师职称后,从事运动防护工作满五年。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

一、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处分期未满的。

三、已经离退休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能申报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条 初级运动防护师

一、基本掌握运动防护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运动防护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能够完成日常的运动防护任务,胜任一般难度的运动防护工作。

第十一条 中级运动防护师

一、掌握运动防护专业理论和知识,熟悉运动防护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具备培养、指导初级运动防护师的能力。

二、长期从事运动防护工作,能解决本专业较大难度的技术问题,完成一定难度的运动防护任务,在运动创伤、运动疾病的防护工作中起到积极作用,根据医师处方并运用运动防护专业理论和方法,完成10个以上运动防护案例,或1个以上术后运动防护案例,并完整记录。

三、累计服务运动队12个月以上;服务6个月以上的运动员,服务期间或服务结束后24个月内,至少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一)5人(次)省运会冠军,集体项目省运会前3名。

(二)3人(次)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总决赛)前3名,集体项目全运会或全国顶级联赛前8名。

第十二条 高级运动防护师

一、系统掌握运动防护专业理论和知识,掌握国内外运动防护领域前沿技术手段和方法,对运动防护工作有较深入的研究。具备培养、指导初、中级运动防护师的能力。

二、取得2项以上运动防护方面的代表性、标志性成果,被相关部门(或社会组织)采纳、认可或应用,经评审委员会专家认定,具有较高水平理论研究或实践指导价值。

三、长期从事运动防护工作,能解决本专业重大复杂的技术问题,完成较高难度运动防护任务,在运动创伤、运动疾病的防护工作中起到重要作用,根据医师处方并运用运动防护专业理论和方法,完成20个以上运动防护案例,或2个以上术后运动防护案例,并完整记录。

四、累计服务运动队24个月以上;服务12个月以上的运动员,服务期间或服务结束后48个月内,至少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一)5人(次)获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总决赛)前8名。

(二)2人(次)获亚运会、亚洲锦标赛或亚洲杯(总决赛)前3名。

(三)全运会2人(次)冠军或3人(次)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总决赛)冠军,团体项目全运会2次前3名(集体项目2次前12名)或全国顶级联赛2次冠军(集体球类项目2次前8名)。

(四)创破奥运会项目世界纪录2次,或创破非奥运项目世界纪录3人(次),或创破奥运项目世界青年纪录、亚洲纪录、全国纪录3人(次)。

(五)向上级训练组织输送11人并有5人代表国家队参加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总决赛)、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总决赛)或有2人代表国家参加奥运会比赛。

第十三条 正高级运动防护师

一、系统掌握运动防护专业理论和知识,全面掌握国内外运动防护领域前沿技术手段和方法,对运动防护工作有深入的研究,在运动防护领域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引领示范作用,具备培养、指导高级及以下运动防护师的能力。

二、取得2项以上运动防护方面的代表性、标志性成果,被相关部门(或社会组织)采纳、认可或应用,经评审委员会专家认定,具有较高水平理论研究或实践指导价值。

三、长期从事运动防护工作,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完成高难度运动防护任务,在运动创伤、运动疾病防护工作中起到关键作用,根据医生处方并运用运动防护专业理论和方法,完成30个以上运动防护案例,或4个以上术后运动防护案例,并完整记录。

四、累计服务运动队36个月以上;服务12个月以上的运动员,服务期间或服务结束后48个月内,至少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一)获得2人(次)奥运会前3名,或3人(次)奥运会前6名,或5人(次)世界、亚洲、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冠军。

(二)25人输送至上级训练组织,并有7人代表国家参加世界和亚洲最高水平比赛,获得3人(次)奥运会前3名或4人(次)奥运会前6名,或5人(次)奥运会前8名,或6人(次)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冠军(集体球类3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标准中所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须同时具备,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计算,涉及的“以上”均含本级(本数)。

第十五条 本标准中涉及的业绩成果须为本专业领域内且为在现有最高层级职称资格后取得的。

第十六条 运动防护师职称评审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申报人应参加工作单位、工作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体育部门组织的职称评审。

第十七条 征调(入选)国家队并连续在岗1年以上的运动防护师,在国家队期间可通过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或国家队组建单位申报相应层级运动防护师,获取职称后由其人事关系所在省(区、市)的相应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予以认定。

第十八条 本标准中“比赛”均指国家体育总局和黑龙江省体育局认可的比赛,主要包括以下赛事:

一、世界最高水平比赛为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总决赛)。

二、亚洲最高水平比赛为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总决赛)。

三、全国最高水平比赛为全国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总决赛)、球类全国顶级联赛。

四、以其他名称组织的单项最高水平比赛经国家体育总局认定可作为世界、亚洲、全国最高水平比赛。

五、全国青年最高水平比赛、全国青少年儿童最高水平比赛为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全国运动会青年组、全国最高水平比赛青年组、全国单项青年、少年儿童锦标赛。

六、黑龙江省相应级别最高水平比赛为省运会、省(学生)青年运动会、省学生运动会,以及经省级体育部门认定的以其他名称组织的单项最高水平比赛。

第十九条 本标准中“采纳”是指代表性成果转化为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运动防护指南、术后康复指导等方面内容。“认可”是指代表性成果获得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肯定性意见。“应用”是指代表性成果在运动防护、术后康复实践领域取得积极成效。

第二十条 申报人员取得与本标准规定的业绩成果层次或水平相当的成绩,经本专业正高级职称专家、市(地)级以上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可比照相应评审条件参加评审。

第二十一条 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大专、本科学历申报。

第二十二条 优秀运动防护师可不受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申报破格晋升高级职称,具体按照黑龙江省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破格晋升高级职称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标准由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体育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度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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