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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黑政发〔2023〕1号

日期:2023-02-22 14:3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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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22号)精神,全面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普查工作

国务院决定于2023年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这是在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新征程上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也是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之后开展的首次大型普查。组织实施好此次普查,对于摸清全省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家底”,准确把握全省经济运行新变化、新特征,准确反映高质量发展进程,合理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有效助力龙江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二十大精神上来,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将普查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普查顺利实施。

二、加强组织领导

省政府将成立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普查领导小组由省政府领导同志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省委宣传部、省委政法委、省委编办、省政府办公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民族宗教委、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统计局、省税务局等部门(组成人员名单另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组织好本地区的普查实施工作,及时采取措施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统筹协调,优化方式,突出重点,创新手段,切实解决普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哈尔滨海关在海关总署统筹安排下参与完成普查工作中的进口货物使用去向调查任务。企业集团根据自身实际成立相应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机构。掌握普查有关基础资料的各级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部门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

三、明确部门职责

经济普查是和平时期的一项重大社会动员,是一项系统性工作,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省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省财政厅负责和协调;涉及数据处理能力建设方面的事项,由省发改委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省委宣传部负责和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省委编办负责和协调;涉及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村(居)民委员会名录方面的事项,由省民政厅负责和协调;涉及寺庙、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行政登记资料方面的事项,由省民族宗教委负责和协调;涉及监狱、戒毒所、律师执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鉴定机构等行政登记资料的事项,由省司法厅负责和协调;涉及工业企业的事项,由省工信厅负责和协调;涉及商贸流通企业的事项,由省商务厅负责和协调;涉及房地产、建筑业企业的事项,由省住建厅负责和协调;涉及市场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共享方面的事项,由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事项,由省委政法委协调。

各级机构编制、民政、市场监管、税务、工信、商务、住建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协助同级普查机构做好普查登记宣传、普查单位查找和入户登记、普查结果评估、普查资料的分析和开发等相关工作。抽调熟悉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同级普查机构组织入户清查、单位核实和认定,对清查结果与部门行政登记资料比对存在差异的单位进行核查,并及时向普查机构反馈核查结果。

四、扎实推进落实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普查对象和范围、内容和流程组织开展普查,制定工作方案,逐一锚定目标、细化任务、厘清责任、倒排工期,明确各任务、各环节的执行单位和责任人,扎实有序推进各项工作任务。要充分发挥媒体优势,强化普查的宣传和社会动员,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要坚持依法普查,创新手段方式,加强评估审核,确保数据质量,圆满完成我省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各项目标任务。

五、做好保障工作

各地要加快推进机构组建,明确职责分工,开展普查设备购置立项、经费预算制定工作,确保设备、资金及时到位,有力保障我省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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