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食用菌产业扶持政策(2026—2028年)的通知

鸡政办规〔2026〕1号
市(地)级
736916951/2026-004935
2026年02月07日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直属单位:

《鸡西市食用菌产业扶持政策(2026—2028年)》业经2026年1月25日市政府党组第3次(扩大)会议暨市政府十六届第6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鸡西市食用菌产业扶持政策(2026—2028年)

为促进我市食用菌产业健康发展,加快推进产业规模化、标准化进程,结合实际,制定本扶持政策。

一、适用范围

在鸡西市域内合法从事食用菌生产的种植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

二、补贴标准及方式

(一)种植生产补贴

1.补贴对象。鸡西市辖区内当年新种植食用菌(含黑木耳、香菇、滑子蘑、平菇、灵芝等主要栽培品种)达到5万袋及以上的生产经营主体。

2.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主体,给予每袋0.2元的财政补贴。

3.资金分担机制。由市级财政对六区内生产经营主体给予每袋补贴0.1元,所需资金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由区级财政对辖区内生产经营主体给予每袋配套补贴0.1元,所需配套资金纳入区级财政预算。由县级财政对辖区内生产经营主体给予每袋补贴0.2元,所需资金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二)基础设施补贴

1.对鸡西市域内新建年生产能力达到1000万袋以上的标准化、自动化现代菌包生产企业,按投资额的5%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鸡西市域内改扩建后年生产能力达到500万袋以上的食用菌菌包生产企业,对其菌包生产工艺改进(新型菌包装袋机、灭菌柜、菌种发酵罐等生产设备新购和更新)按投资额的1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对新建集中连片食用菌种植棚室(设计符合安全标准,使用寿命10年以上,吊袋种植棚造价每平方米不低于80元,地摆种植棚造价每平方米不低于30元),净面积3亩及以上,按造价的10%给予补贴,吊袋种植棚每平方米最高补贴10元,地摆种植棚每平方米最高补贴5元;净面积不足3亩,按造价的5%给予补贴,吊袋种植棚每平方米最高补贴5元,地摆种植棚每平方米最高补贴2.5元;整体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贴资金由县(市)区政府承担,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三)保险补贴

鼓励黑木耳种植者投保,其中中央财政补贴保费的30%、省级财政补贴保费的30%、县(市)区财政补贴保费的5%。投保险种按照《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黑龙江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财规〔2024〕10号)规定执行。

(四)金融服务

县(市)区政府要协调金融机构,为种植户提供全流程金融服务,支持菌包采购、棚室建设等前期资金需求,助力产业降本增效。

(五)补贴方式

实行“验收合格后补贴”,经乡(镇)政府初验,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终验合格,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备案后拨付补贴资金。

三、申报条件与材料

(一)基本条件

1.生产经营地位于鸡西市域内,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合法身份证明。

2.全年无生产安全事故。

3.申报内容真实,数据可追溯,能提供完整的生产、销售、财务台账。

(二)申报材料

1.资金补贴验收申请。

2.主体证明(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

3.场地证明(土地流转协议或大棚租用协议)。

4.生产证明材料(购买菌包或原材料票据、生产台账、带定位水印的现场照片等)。

四、申报流程

(一)乡镇初验

申报主体向所在地乡(镇)政府提出验收申请,乡(镇)政府验收合格后出具验收报告,报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二)县(市)区终验

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合格的进入公示,不合格的退回或要求补充材料。

(三)公示与资金拨付

1.公示。拟补贴对象在县(市)区政府网站、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公示栏同步公示7个工作日。

2.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后,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将验收报告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备案。市农业农村局汇总后,提出资金分配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市级资金由市财政局拨付至六区财政局,六区财政局按比例匹配资金后拨付至生产经营主体。三县(市)所需资金由本级财政筹措拨付。

五、附则

(一)本政策如与上级文件不一致,以上级文件为准。

(二)本政策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止。

附件:

图表解读:

    文字解读:

      其他解读:

        鸡政办规〔2026〕1号
        市(地)级
        736916951/2026-004935
        2026年02月07日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食用菌产业扶持政策(2026—2028年)的通知

        日期:2026-02-07 11:04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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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直属单位:

        《鸡西市食用菌产业扶持政策(2026—2028年)》业经2026年1月25日市政府党组第3次(扩大)会议暨市政府十六届第6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鸡西市食用菌产业扶持政策(2026—2028年)

        为促进我市食用菌产业健康发展,加快推进产业规模化、标准化进程,结合实际,制定本扶持政策。

        一、适用范围

        在鸡西市域内合法从事食用菌生产的种植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

        二、补贴标准及方式

        (一)种植生产补贴

        1.补贴对象。鸡西市辖区内当年新种植食用菌(含黑木耳、香菇、滑子蘑、平菇、灵芝等主要栽培品种)达到5万袋及以上的生产经营主体。

        2.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主体,给予每袋0.2元的财政补贴。

        3.资金分担机制。由市级财政对六区内生产经营主体给予每袋补贴0.1元,所需资金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由区级财政对辖区内生产经营主体给予每袋配套补贴0.1元,所需配套资金纳入区级财政预算。由县级财政对辖区内生产经营主体给予每袋补贴0.2元,所需资金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二)基础设施补贴

        1.对鸡西市域内新建年生产能力达到1000万袋以上的标准化、自动化现代菌包生产企业,按投资额的5%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鸡西市域内改扩建后年生产能力达到500万袋以上的食用菌菌包生产企业,对其菌包生产工艺改进(新型菌包装袋机、灭菌柜、菌种发酵罐等生产设备新购和更新)按投资额的1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对新建集中连片食用菌种植棚室(设计符合安全标准,使用寿命10年以上,吊袋种植棚造价每平方米不低于80元,地摆种植棚造价每平方米不低于30元),净面积3亩及以上,按造价的10%给予补贴,吊袋种植棚每平方米最高补贴10元,地摆种植棚每平方米最高补贴5元;净面积不足3亩,按造价的5%给予补贴,吊袋种植棚每平方米最高补贴5元,地摆种植棚每平方米最高补贴2.5元;整体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贴资金由县(市)区政府承担,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三)保险补贴

        鼓励黑木耳种植者投保,其中中央财政补贴保费的30%、省级财政补贴保费的30%、县(市)区财政补贴保费的5%。投保险种按照《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黑龙江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财规〔2024〕10号)规定执行。

        (四)金融服务

        县(市)区政府要协调金融机构,为种植户提供全流程金融服务,支持菌包采购、棚室建设等前期资金需求,助力产业降本增效。

        (五)补贴方式

        实行“验收合格后补贴”,经乡(镇)政府初验,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终验合格,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备案后拨付补贴资金。

        三、申报条件与材料

        (一)基本条件

        1.生产经营地位于鸡西市域内,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合法身份证明。

        2.全年无生产安全事故。

        3.申报内容真实,数据可追溯,能提供完整的生产、销售、财务台账。

        (二)申报材料

        1.资金补贴验收申请。

        2.主体证明(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

        3.场地证明(土地流转协议或大棚租用协议)。

        4.生产证明材料(购买菌包或原材料票据、生产台账、带定位水印的现场照片等)。

        四、申报流程

        (一)乡镇初验

        申报主体向所在地乡(镇)政府提出验收申请,乡(镇)政府验收合格后出具验收报告,报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二)县(市)区终验

        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合格的进入公示,不合格的退回或要求补充材料。

        (三)公示与资金拨付

        1.公示。拟补贴对象在县(市)区政府网站、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公示栏同步公示7个工作日。

        2.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后,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将验收报告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备案。市农业农村局汇总后,提出资金分配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市级资金由市财政局拨付至六区财政局,六区财政局按比例匹配资金后拨付至生产经营主体。三县(市)所需资金由本级财政筹措拨付。

        五、附则

        (一)本政策如与上级文件不一致,以上级文件为准。

        (二)本政策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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